这是那里,什么都忘记了......
深圳律師因代理案件被判刑引發律師界強烈反響
来源:参与 作者:北京益仁平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十省市36名律師聯名呼籲公正審理 北京律師星夜馳援廣東
[以下新聞線索為義務提供,歡迎採用引用、歡迎採訪報導]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8年8月6日
深圳律師劉堯,因代理案件被廣東省東源縣法院以毀壞財物罪判刑四年,此事被媒體披露後引發律師界強烈反響,深圳律師協會向河源中級法院致送了《切實維護劉堯律師合法權益的緊急報告》;日前,十個省市的36名律師也聯名致信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呼籲二審公正審理;8月3日晚,北京律師李方平和謝燕益連夜飛往深圳,為劉堯律師的二審程式提供緊急法律援助。
北京律師:緊急商討營救 連夜馳援廣東
據南方都市報、中國律師網、南方網等消息,深圳律師劉堯因受託為廣東東源縣的失地村民維權,被東源縣法院以毀壞財物罪判刑四年,涉事律師劉堯已向河源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深圳律師協會也向河源中級法院致送了《切實維護劉堯律師合法權益的緊急報告》。此消息立刻在北京律師界引起了強烈關注。
2008年8月3日晚,位於北京CBD瑞賽大廈的國綱律師事務所會議室,來自十多家律師事務所的30多名律師正在為深圳律師劉堯因代理失地農民維權而被判刑的案件進行緊張激烈的研論。
討論尚在繼續進行,李方平和謝燕益兩位律師只得先期匆匆離開,他們要搭乘今晚從北京飛往深圳的最後一班飛機,明天一早趕赴廣東省河源市中級法院,為劉堯律師的二審程式提供緊急法律援助。
2008年8月3日中午,李方平、秦兵、彭劍、黎雄兵、張立輝等分別來自北京市十多家律師事務所的30多名律師在國綱律師事務所會議室迅速召開研討會,對該案進行分析討論。與會律師一致認為:東源縣法院對劉堯律師的一審判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該案是地方政府對失地農民維權行動的粗暴打壓,是地方政府借助司法強權嚴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惡劣事件。
案情分析:一審法院判決依據“無印章、無簽名”
東源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表明:2005年7月20日,東源縣人民政府與深圳市富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投資開發協議,由富源公司獨資開發本縣境內的藍口水電站,該電站工程船閘工程位於藍口鎮派頭村白泥塘小組。工程佔用該村的土地由縣直協調辦、縣國土局、鎮政府和派頭村委會共同協調徵用,由藍口鎮政府負責發放征地補償款。2006年9月29日,藍口水電站圍堰施工。2007年5月3日,白泥塘小組的村民委託劉堯律師代理被征土地維權。
因維權未果,2007年12月11日、2007年12月17日,劉堯律師與三十多名村民來到水電站船閘施工現場,將施工範本、方木條、鋼筋等推倒拆毀,阻止施工。2007年12月17日,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了一份並未加蓋公章和沒有鑒定人員簽名的《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涉案被毀範本、鋼筋等物品價值為50615元。
而且,依據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司法部關於統一開展編制和公告<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05]72號),廣東省司法廳審核編制並公告了《廣東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並非在冊的適格司法鑒定機構。
東源法院依據“無印章、無簽名”的《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認為劉堯等三人打著維權幌子,糾集村民、竄到施工場地、肆意毀壞範本鋼筋,“數額巨大”,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劉堯有期徒刑四年。
與會律師認為,藍口水電站專案工程沒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及征地批准等手續,屬於違法占地行為;並且違法占地數量巨大,已涉嫌觸犯刑律;藍口水電站屬於非法建設工程,應依據《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耕地罪追究非法建設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失地村民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委託的律師對非法侵佔土地、侵害權益的違法者有權進行自力救濟;對權利被侵害的失地農民及其律師加罪,屬濫用職權,相關領導及責任人構成犯罪。
十省市36名律師呼籲: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8月4日,來自北京、廣東等十省市的三十六名執業律師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了一封聯名信,該聯名信呼籲法院二審公正審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聯名信全文附後)
採訪聯繫人:
李方平:劉堯的代理律師13901360413
聯名信發起人:
黎雄兵律師:13701221801
李勁松律師:13691124988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十省市律師要求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公正並開庭
審理劉堯律師因代理失地農民維權而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一案的緊急呼籲書
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們是來自北京、廣東等全國十省市的三十六名執業律師。近期,我們注意到南方都市報《律師維權 反陷囹圄》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8-07/29/content_528994.htm《律師維權尷尬,讓公正“竄”向何方?》http://blog.qq.com/qzone/179437453/1217393802.htm等文章,對深圳律師劉堯因代理廣東省東源縣失地農民維權而被東源縣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四年有期徒刑一案極為關切。現該案已上訴至貴院。
鑒於:
1、《律師法》要求:律師應當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法》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2、《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要求: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平等競爭,同業互助;
3、依法治國、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是新時期的國家方略。
鑒於:
1、該案涉及廣大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事關社會和諧與穩定;
2、該案涉及地方政府的征地補償等行政行為,事關《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貫徹與落實;
3、該案涉及村民自治制度與集體土地權屬制度,事關國家大政方針的貫徹與實施。
經研讀、瞭解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東源縣物價局東認鑒(2007)98號《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劉堯2008年6月23日《刑事上訴狀》、深圳市律師協會《關於懇求貴院慎重取捨〈鑒定結論書〉,切實維護劉堯律師合法權益的緊急報告》等文件,並獲悉貴院將以不開庭的方式從快審理結本案,我們特鄭重發表如下意見並向貴院緊急呼籲:
1、請求貴院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相關規定,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2、請求貴院嚴格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國家發改委、司法部《關於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對本案被告人劉堯等阻止非法占地施工所推倒拆毀財物價值進行重新鑒定;
3、請求貴院對本案的財物價格鑒定程式以及偵查程式、起訴程式等過程中中涉嫌違法違紀瀆職腐敗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懲處或報告有關部門;
4、請求貴院高度重視並妥善處理劉堯律師所代理的東源縣藍口鎮失地農民與東源縣政府、深圳市富源實業公司間的征地補償維權案。
我們認為:
一、本案刑事立案、審查起訴、審判程式的主要證據《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違法,屬無效證據。
首先,從形式看,2007年12月17日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東認鑒[2007]98號《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無鑒定人員簽名、無鑒定單位印章,明顯違反《司法鑒定程式通則》《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等關於估價鑒定人員“簽名”並“加蓋鑒定單位印章”的強制性規定,鑒定結論無效。
其次,從程式看,該鑒定事項只有一名助理價格認證人員承辦,明顯違反《司法鑒定程式通則》《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等關於同一鑒定估價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鑒定估價人員進行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鑒定。
更關鍵的是,合法的鑒定結論其鑒定標的的採集必須合法。而本案中,鑒定標的並非事發現場固定採集,沒有得到被告人及其他現場證人的確認,公安部門的勘察照片時間不明,事發現場遭受破壞,無法合理排除系案件相對人“栽贓陷害”所致。
二、本案一審程式違反利益和利害相對人回避原則,司法管轄不當。
1、案件起因系東源縣藍口鎮村民與東源縣政府間的集體土地徵用補償糾紛。
2、東源縣政府是被告人劉堯所代理的涉訴失地農民土地維權糾紛的利益相對人。
3、藍口水電站工程佔用農民集體土地,深圳市富源有限公司系從東源縣政府協定受讓藍口水電站的投資建設者,是被告人劉堯所代理的涉訴失地農民土地維權糾紛案利害關係人。
4、深圳市富源有限公司與東源縣政府間具有對抗失地農民的共同關聯利益。
5、劉堯與同案的其他村民被告人,阻止富源公司施工,拆除工程施工範本方木條等,屬於權利自救和向縣政府主張征地補償權的合理形式。
因此,東源縣政府及其所屬的司法機關對征地糾紛權利人及其代理律師以“毀壞(富源公司)財物罪”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違反利害回避,司法管轄不當。
三、被告人劉堯、李志光、李東明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事實不清,判決文書內容自相矛盾。
(一)一審判決書正文:
1、判決書第7頁倒數第4行起:“鑒定書程式不合法,其損毀數額,本院不予認同,根據證據存疑,應考慮有利於被告人一方的原則,此次的損失數額,應是三被告人在庭審中認同數額作為依據”;
2、判決書第8頁:“被告人劉堯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堯行為是維權不是犯罪且毀壞財物的損失沒有那麼大及情節不屬嚴重的辯解”;
3、判決書中完全沒有被告人劉堯等自認損失財物金額的表述。
因此,顯見一審法院在法庭調查程式並未查明被告人劉堯“在庭審中”對涉案損失的“認同數額”。也就是說,一審根本就沒有查明本故意毀壞財物案的財物損失金額。
(二)被告人劉堯上訴稱:“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材料反映的並非事發現場的原始狀態,而是人為栽贓陷害的結果”;“各被告人的陳述及村民的證言天差地別”……
該上訴內容亦可輔證,劉堯等三位被告人“在庭審中”對涉案財物損失並無自認和一致認定的“數額”。
(三)更重要的是,合法有效的司法鑒定才是令人信服的定案依據,一審法院針對嚴重瑕疵的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東認鑒(2007)98號《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並未依法對涉案物品價值另行委託司法鑒定,一審程式中並不存在有效的定罪量刑證據。
總之,一審在沒有確定涉案損失的情況下即作出有罪判決,顯屬事實不清。二審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四、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理不足。
(一)一審判決書法院查明部分:
1、判決書第7頁第2行起:“對於公訴機關列舉的證據7(合議庭當庭不予認可):‘富源(藍口)電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真正在施工時需要使用的土地,必須通過縣以上國土資源局辦理徵用土地手續,兌現徵用土地補償款,辦理土地使用證,才能真正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
“但被告人等人不是通過合法法律途徑,而是採用非理性的不法行為,其不法行為不能抗辯不法”。
2、被告人劉堯上訴稱:“‘藍口水電站’專案工程沒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及征地批准等手續,屬於違法占地行為;並且違法占地數量巨大,已涉嫌觸犯刑律”;“‘藍口水電站’屬於非法建設”。
3、可見,一審法院對公訴機關提交的工程建設許可批文“不予認可”,也明確認定了涉案的藍口水電站施工屬“不法”工程。
一審判決邏輯是:對正在違施工建設中的非法工程的阻擾、拆除,損失工程額較大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可是,一審判決除“不法行為不能抗辯不法”這一句判定外,對公民自力救濟排除侵害與妨害的行為,為什麼成就法律上的故意毀壞財物,這一判決邏輯並未做出任何客觀、全面、充分的說理。
(二)關鍵是,本案被告人的行為針對的是正在建設中的工程,而不是已經建成的工程;且即便順利完工,該藍口水電站工程也因其非法征地建設應被拆除。公民遭受權利侵害,依法自力救濟,排除妨害,不構成毀壞財物犯罪!
(三)劉堯等被告人對建設中的非法工程,阻撓、制止施工的行為,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擁有集體所有權的土地上阻止他人施工排除非法侵害,由此造成的損失當由非法侵佔土地違法建設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承擔,權利人的自力行為不構成損害財物,更不成立犯罪。
劉堯等人阻撓制止非法建設施工的工程項目的行為,當屬於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各被告人主觀上或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或是作為代理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土地管理秩序,對此類行為提起刑事追訴,悖於刑法原則。
以上顯見,一審判決判理不足,劉堯等被告人的涉案事實不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相反,實際上保護了正在進行非法建設施工的違法方的非法利益,有悖於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五、應當被追究違法責任的應是水電站工程的違法投資建設方及其背後的土地違法官員。
劉堯等人的行為,是以適度的自力救濟手段對破壞國家土地管理秩序的不法行為進行制止。劉堯等人的行為,致搞非法建設工程項目的利益承受者和保護傘不滿。
對於涉案的土地違法責任人和領導幹部,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的“非法佔用耕地”罪,追究進行非法建設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若進行非法建設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人員以存在一定的行政許可為藉口逃避承擔刑事責任,則司法機關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10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等罪名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官員的刑事責任。
六、被告人劉堯、李志光、李東明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上訴案不應閉門進行書面審理,而應公開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本案基本事實不清,依法不屬可以書面審理的情形,二審法院應當依據上述規定開庭審理本案。
綜上所述,劉堯、李志光、李東明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該判決縱容了土地違法建設,違背了失地農民的根本利益。望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秉承客觀、獨立、公正的法治理念,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特此呼籲!
北京律師:
李勁松13691124988、黎雄兵13701221801、張立輝、張建國、李靜林、曲海斌、劉亞軍、顏廷政、楊學林、畢文強、周細紅、秦兵、王錦明、韓志廣、唐吉田、張凱、溫海波、程海、江天勇、康凱、王新亮、王雅軍、林小建、陳強安
河南律師:常伯陽、祈雪瑞
廣東律師:劉子龍、朱茶林、周玉忠
湖南律師:羅秋林
福建律師:王利平
湖北律師:郭秀生
河北律師:顏昭軍
新疆律師:張元欣
寧夏律師: 崔岩
上海律師:瞿堅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律师刘尧被判四年案严重违背程序正义
中国律师网2008-08-01
http://acla.org.cn/pages/2008-8-1/s47133.html
深圳律师被河源某村村民们“慕名邀请”,到当地就相关土地问题进行维权,谁想两次交涉中出现“群情激愤”,且造成对方部分财产损失,结果被公诉机关起诉,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7月29日《南方都市报》)
作为法律工作者,自身卷入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去,并因此身陷囹圄,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儿。然而,作为有血有肉的个体,律师本人因为某种原因而一时情绪失控,出现有违现代法律精神的过激行为尚情有可原,但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理性的司法部门,若其行为违背了现代社会的法律精神,则是不可原谅的--此无他,因为司法部门的不合法行为将大大损害法律的尊严,破坏司法的公信力,甚至使一切法律沦为有名无实的具文,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远大于个人的不合法行为。
在刘尧律师卷入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被判四年这一案例中,由于没有确切的证据,我们也不能不对判决的公正性持疑,与此同时也不能不说,这一判决是明显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
首先,作为此案判决依据的鉴定材料的不能由鉴定部门单独举证,必须是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所得出的结果,并且得到相关当事人的签名并按手印确认,如果将那种没有得到确认的鉴定材料拿去做鉴定,并以其鉴定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肯定是有失公正的,而且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退一步而言,就算司法部门认为证据确凿,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也难保这一“认为”中不存在某种偏私,而在刑法和民法中,个人则有由一个无偏私的法庭来审理他或她的案件的公认人权。换句话来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为了有效实现社会正义,这一程序是必须要走的。也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不能不说,作为刘尧案件判决依据的鉴定材料的来源违背了程度正义原则,是不合法的。
其次,就算鉴定材料的来源合法,根据我国2007年7月18日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在该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东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及鉴定签字人具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资格,尽管他们或许可以作为“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而成为咨询对象,但最终的鉴定意见也必须由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同时必须加盖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此外,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最终的鉴定意见上既没有两名司法鉴定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怎么能拿来作为进行司法判决的依据呢?这显然也是严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的。
由于刘尧案的判决结果是司法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事而做出的,所依据的也是没有得到有关法律认可的证据,因此,原判决结果是明显不合法的,有关司法部门必须对刘尧案依法重新进行判决。
甚至连国家司法部门都做不到依法办事--刘尧案的审判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了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使那些可能受到不利裁判的人能够直接参与或委托参与诉讼的整个过程,有机会陈述、辩解、发表意见,进而对判决施加有利于自己的影响。在此,笔者希望司法部门能以刘尧案为鉴,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循公正、科学和人道的诉讼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使国家的司法权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 _(博讯记者:杨逸)
——十省市36名律師聯名呼籲公正審理 北京律師星夜馳援廣東
[以下新聞線索為義務提供,歡迎採用引用、歡迎採訪報導]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8年8月6日
深圳律師劉堯,因代理案件被廣東省東源縣法院以毀壞財物罪判刑四年,此事被媒體披露後引發律師界強烈反響,深圳律師協會向河源中級法院致送了《切實維護劉堯律師合法權益的緊急報告》;日前,十個省市的36名律師也聯名致信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呼籲二審公正審理;8月3日晚,北京律師李方平和謝燕益連夜飛往深圳,為劉堯律師的二審程式提供緊急法律援助。
北京律師:緊急商討營救 連夜馳援廣東
據南方都市報、中國律師網、南方網等消息,深圳律師劉堯因受託為廣東東源縣的失地村民維權,被東源縣法院以毀壞財物罪判刑四年,涉事律師劉堯已向河源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深圳律師協會也向河源中級法院致送了《切實維護劉堯律師合法權益的緊急報告》。此消息立刻在北京律師界引起了強烈關注。
2008年8月3日晚,位於北京CBD瑞賽大廈的國綱律師事務所會議室,來自十多家律師事務所的30多名律師正在為深圳律師劉堯因代理失地農民維權而被判刑的案件進行緊張激烈的研論。
討論尚在繼續進行,李方平和謝燕益兩位律師只得先期匆匆離開,他們要搭乘今晚從北京飛往深圳的最後一班飛機,明天一早趕赴廣東省河源市中級法院,為劉堯律師的二審程式提供緊急法律援助。
2008年8月3日中午,李方平、秦兵、彭劍、黎雄兵、張立輝等分別來自北京市十多家律師事務所的30多名律師在國綱律師事務所會議室迅速召開研討會,對該案進行分析討論。與會律師一致認為:東源縣法院對劉堯律師的一審判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該案是地方政府對失地農民維權行動的粗暴打壓,是地方政府借助司法強權嚴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惡劣事件。
案情分析:一審法院判決依據“無印章、無簽名”
東源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表明:2005年7月20日,東源縣人民政府與深圳市富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投資開發協議,由富源公司獨資開發本縣境內的藍口水電站,該電站工程船閘工程位於藍口鎮派頭村白泥塘小組。工程佔用該村的土地由縣直協調辦、縣國土局、鎮政府和派頭村委會共同協調徵用,由藍口鎮政府負責發放征地補償款。2006年9月29日,藍口水電站圍堰施工。2007年5月3日,白泥塘小組的村民委託劉堯律師代理被征土地維權。
因維權未果,2007年12月11日、2007年12月17日,劉堯律師與三十多名村民來到水電站船閘施工現場,將施工範本、方木條、鋼筋等推倒拆毀,阻止施工。2007年12月17日,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了一份並未加蓋公章和沒有鑒定人員簽名的《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涉案被毀範本、鋼筋等物品價值為50615元。
而且,依據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司法部關於統一開展編制和公告<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05]72號),廣東省司法廳審核編制並公告了《廣東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並非在冊的適格司法鑒定機構。
東源法院依據“無印章、無簽名”的《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認為劉堯等三人打著維權幌子,糾集村民、竄到施工場地、肆意毀壞範本鋼筋,“數額巨大”,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劉堯有期徒刑四年。
與會律師認為,藍口水電站專案工程沒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及征地批准等手續,屬於違法占地行為;並且違法占地數量巨大,已涉嫌觸犯刑律;藍口水電站屬於非法建設工程,應依據《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耕地罪追究非法建設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失地村民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委託的律師對非法侵佔土地、侵害權益的違法者有權進行自力救濟;對權利被侵害的失地農民及其律師加罪,屬濫用職權,相關領導及責任人構成犯罪。
十省市36名律師呼籲: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8月4日,來自北京、廣東等十省市的三十六名執業律師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了一封聯名信,該聯名信呼籲法院二審公正審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聯名信全文附後)
採訪聯繫人:
李方平:劉堯的代理律師13901360413
聯名信發起人:
黎雄兵律師:13701221801
李勁松律師:13691124988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十省市律師要求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公正並開庭
審理劉堯律師因代理失地農民維權而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一案的緊急呼籲書
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們是來自北京、廣東等全國十省市的三十六名執業律師。近期,我們注意到南方都市報《律師維權 反陷囹圄》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8-07/29/content_528994.htm《律師維權尷尬,讓公正“竄”向何方?》http://blog.qq.com/qzone/179437453/1217393802.htm等文章,對深圳律師劉堯因代理廣東省東源縣失地農民維權而被東源縣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四年有期徒刑一案極為關切。現該案已上訴至貴院。
鑒於:
1、《律師法》要求:律師應當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法》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2、《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要求: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平等競爭,同業互助;
3、依法治國、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是新時期的國家方略。
鑒於:
1、該案涉及廣大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事關社會和諧與穩定;
2、該案涉及地方政府的征地補償等行政行為,事關《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貫徹與落實;
3、該案涉及村民自治制度與集體土地權屬制度,事關國家大政方針的貫徹與實施。
經研讀、瞭解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東源縣物價局東認鑒(2007)98號《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劉堯2008年6月23日《刑事上訴狀》、深圳市律師協會《關於懇求貴院慎重取捨〈鑒定結論書〉,切實維護劉堯律師合法權益的緊急報告》等文件,並獲悉貴院將以不開庭的方式從快審理結本案,我們特鄭重發表如下意見並向貴院緊急呼籲:
1、請求貴院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相關規定,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2、請求貴院嚴格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國家發改委、司法部《關於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對本案被告人劉堯等阻止非法占地施工所推倒拆毀財物價值進行重新鑒定;
3、請求貴院對本案的財物價格鑒定程式以及偵查程式、起訴程式等過程中中涉嫌違法違紀瀆職腐敗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懲處或報告有關部門;
4、請求貴院高度重視並妥善處理劉堯律師所代理的東源縣藍口鎮失地農民與東源縣政府、深圳市富源實業公司間的征地補償維權案。
我們認為:
一、本案刑事立案、審查起訴、審判程式的主要證據《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違法,屬無效證據。
首先,從形式看,2007年12月17日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東認鑒[2007]98號《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無鑒定人員簽名、無鑒定單位印章,明顯違反《司法鑒定程式通則》《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等關於估價鑒定人員“簽名”並“加蓋鑒定單位印章”的強制性規定,鑒定結論無效。
其次,從程式看,該鑒定事項只有一名助理價格認證人員承辦,明顯違反《司法鑒定程式通則》《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等關於同一鑒定估價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鑒定估價人員進行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鑒定。
更關鍵的是,合法的鑒定結論其鑒定標的的採集必須合法。而本案中,鑒定標的並非事發現場固定採集,沒有得到被告人及其他現場證人的確認,公安部門的勘察照片時間不明,事發現場遭受破壞,無法合理排除系案件相對人“栽贓陷害”所致。
二、本案一審程式違反利益和利害相對人回避原則,司法管轄不當。
1、案件起因系東源縣藍口鎮村民與東源縣政府間的集體土地徵用補償糾紛。
2、東源縣政府是被告人劉堯所代理的涉訴失地農民土地維權糾紛的利益相對人。
3、藍口水電站工程佔用農民集體土地,深圳市富源有限公司系從東源縣政府協定受讓藍口水電站的投資建設者,是被告人劉堯所代理的涉訴失地農民土地維權糾紛案利害關係人。
4、深圳市富源有限公司與東源縣政府間具有對抗失地農民的共同關聯利益。
5、劉堯與同案的其他村民被告人,阻止富源公司施工,拆除工程施工範本方木條等,屬於權利自救和向縣政府主張征地補償權的合理形式。
因此,東源縣政府及其所屬的司法機關對征地糾紛權利人及其代理律師以“毀壞(富源公司)財物罪”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違反利害回避,司法管轄不當。
三、被告人劉堯、李志光、李東明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事實不清,判決文書內容自相矛盾。
(一)一審判決書正文:
1、判決書第7頁倒數第4行起:“鑒定書程式不合法,其損毀數額,本院不予認同,根據證據存疑,應考慮有利於被告人一方的原則,此次的損失數額,應是三被告人在庭審中認同數額作為依據”;
2、判決書第8頁:“被告人劉堯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堯行為是維權不是犯罪且毀壞財物的損失沒有那麼大及情節不屬嚴重的辯解”;
3、判決書中完全沒有被告人劉堯等自認損失財物金額的表述。
因此,顯見一審法院在法庭調查程式並未查明被告人劉堯“在庭審中”對涉案損失的“認同數額”。也就是說,一審根本就沒有查明本故意毀壞財物案的財物損失金額。
(二)被告人劉堯上訴稱:“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材料反映的並非事發現場的原始狀態,而是人為栽贓陷害的結果”;“各被告人的陳述及村民的證言天差地別”……
該上訴內容亦可輔證,劉堯等三位被告人“在庭審中”對涉案財物損失並無自認和一致認定的“數額”。
(三)更重要的是,合法有效的司法鑒定才是令人信服的定案依據,一審法院針對嚴重瑕疵的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東認鑒(2007)98號《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並未依法對涉案物品價值另行委託司法鑒定,一審程式中並不存在有效的定罪量刑證據。
總之,一審在沒有確定涉案損失的情況下即作出有罪判決,顯屬事實不清。二審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四、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理不足。
(一)一審判決書法院查明部分:
1、判決書第7頁第2行起:“對於公訴機關列舉的證據7(合議庭當庭不予認可):‘富源(藍口)電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真正在施工時需要使用的土地,必須通過縣以上國土資源局辦理徵用土地手續,兌現徵用土地補償款,辦理土地使用證,才能真正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
“但被告人等人不是通過合法法律途徑,而是採用非理性的不法行為,其不法行為不能抗辯不法”。
2、被告人劉堯上訴稱:“‘藍口水電站’專案工程沒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及征地批准等手續,屬於違法占地行為;並且違法占地數量巨大,已涉嫌觸犯刑律”;“‘藍口水電站’屬於非法建設”。
3、可見,一審法院對公訴機關提交的工程建設許可批文“不予認可”,也明確認定了涉案的藍口水電站施工屬“不法”工程。
一審判決邏輯是:對正在違施工建設中的非法工程的阻擾、拆除,損失工程額較大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可是,一審判決除“不法行為不能抗辯不法”這一句判定外,對公民自力救濟排除侵害與妨害的行為,為什麼成就法律上的故意毀壞財物,這一判決邏輯並未做出任何客觀、全面、充分的說理。
(二)關鍵是,本案被告人的行為針對的是正在建設中的工程,而不是已經建成的工程;且即便順利完工,該藍口水電站工程也因其非法征地建設應被拆除。公民遭受權利侵害,依法自力救濟,排除妨害,不構成毀壞財物犯罪!
(三)劉堯等被告人對建設中的非法工程,阻撓、制止施工的行為,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擁有集體所有權的土地上阻止他人施工排除非法侵害,由此造成的損失當由非法侵佔土地違法建設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承擔,權利人的自力行為不構成損害財物,更不成立犯罪。
劉堯等人阻撓制止非法建設施工的工程項目的行為,當屬於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各被告人主觀上或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或是作為代理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土地管理秩序,對此類行為提起刑事追訴,悖於刑法原則。
以上顯見,一審判決判理不足,劉堯等被告人的涉案事實不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相反,實際上保護了正在進行非法建設施工的違法方的非法利益,有悖於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五、應當被追究違法責任的應是水電站工程的違法投資建設方及其背後的土地違法官員。
劉堯等人的行為,是以適度的自力救濟手段對破壞國家土地管理秩序的不法行為進行制止。劉堯等人的行為,致搞非法建設工程項目的利益承受者和保護傘不滿。
對於涉案的土地違法責任人和領導幹部,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的“非法佔用耕地”罪,追究進行非法建設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若進行非法建設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人員以存在一定的行政許可為藉口逃避承擔刑事責任,則司法機關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10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等罪名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官員的刑事責任。
六、被告人劉堯、李志光、李東明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上訴案不應閉門進行書面審理,而應公開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本案基本事實不清,依法不屬可以書面審理的情形,二審法院應當依據上述規定開庭審理本案。
綜上所述,劉堯、李志光、李東明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該判決縱容了土地違法建設,違背了失地農民的根本利益。望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秉承客觀、獨立、公正的法治理念,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特此呼籲!
北京律師:
李勁松13691124988、黎雄兵13701221801、張立輝、張建國、李靜林、曲海斌、劉亞軍、顏廷政、楊學林、畢文強、周細紅、秦兵、王錦明、韓志廣、唐吉田、張凱、溫海波、程海、江天勇、康凱、王新亮、王雅軍、林小建、陳強安
河南律師:常伯陽、祈雪瑞
廣東律師:劉子龍、朱茶林、周玉忠
湖南律師:羅秋林
福建律師:王利平
湖北律師:郭秀生
河北律師:顏昭軍
新疆律師:張元欣
寧夏律師: 崔岩
上海律師:瞿堅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律师刘尧被判四年案严重违背程序正义
中国律师网2008-08-01
http://acla.org.cn/pages/2008-8-1/s47133.html
深圳律师被河源某村村民们“慕名邀请”,到当地就相关土地问题进行维权,谁想两次交涉中出现“群情激愤”,且造成对方部分财产损失,结果被公诉机关起诉,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7月29日《南方都市报》)
作为法律工作者,自身卷入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去,并因此身陷囹圄,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儿。然而,作为有血有肉的个体,律师本人因为某种原因而一时情绪失控,出现有违现代法律精神的过激行为尚情有可原,但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理性的司法部门,若其行为违背了现代社会的法律精神,则是不可原谅的--此无他,因为司法部门的不合法行为将大大损害法律的尊严,破坏司法的公信力,甚至使一切法律沦为有名无实的具文,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远大于个人的不合法行为。
在刘尧律师卷入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被判四年这一案例中,由于没有确切的证据,我们也不能不对判决的公正性持疑,与此同时也不能不说,这一判决是明显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
首先,作为此案判决依据的鉴定材料的不能由鉴定部门单独举证,必须是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所得出的结果,并且得到相关当事人的签名并按手印确认,如果将那种没有得到确认的鉴定材料拿去做鉴定,并以其鉴定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肯定是有失公正的,而且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退一步而言,就算司法部门认为证据确凿,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也难保这一“认为”中不存在某种偏私,而在刑法和民法中,个人则有由一个无偏私的法庭来审理他或她的案件的公认人权。换句话来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为了有效实现社会正义,这一程序是必须要走的。也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不能不说,作为刘尧案件判决依据的鉴定材料的来源违背了程度正义原则,是不合法的。
其次,就算鉴定材料的来源合法,根据我国2007年7月18日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在该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东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及鉴定签字人具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资格,尽管他们或许可以作为“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而成为咨询对象,但最终的鉴定意见也必须由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同时必须加盖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此外,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最终的鉴定意见上既没有两名司法鉴定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怎么能拿来作为进行司法判决的依据呢?这显然也是严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的。
由于刘尧案的判决结果是司法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事而做出的,所依据的也是没有得到有关法律认可的证据,因此,原判决结果是明显不合法的,有关司法部门必须对刘尧案依法重新进行判决。
甚至连国家司法部门都做不到依法办事--刘尧案的审判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了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使那些可能受到不利裁判的人能够直接参与或委托参与诉讼的整个过程,有机会陈述、辩解、发表意见,进而对判决施加有利于自己的影响。在此,笔者希望司法部门能以刘尧案为鉴,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循公正、科学和人道的诉讼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使国家的司法权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 _(博讯记者:杨逸)
导入论坛 引用链接 收藏 分享给好友 推荐到圈子 管理 举报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