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门村夫 发表于 2009-12-24 12:37:27

做人不要太教授/長毛僧

做人不要太教授随着国人爱狗的普及,大家都知道‘吠叫’是狗的一大天性。然而,一般的狗也就是吃饱了没事干,胡乱叫几声,泄泄火罢了。只有那些经过长期、严格、系统训练的狗,才能掌握根据主人的指令甚至心思进行吠叫的特殊技能。这种狗懂得何时叫、叫什么、向谁叫、怎么叫以及叫多久。
或许是狗见得太多了,如今某些社会精英也学会了狗儿的本领。我们发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北京大学中积聚了众多此类高人,他们无一例外地顶着‘教授’的头衔。譬如,当公众质疑城市化太快,占用大量耕地,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时,茅于轼教授说:‘中国可以增加粮食进口,老百姓要多吃水果进行减肥。因此,18亿亩耕地红线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当公众反感社会贫富悬殊时,厉以宁教授说:‘八亿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是笔巨大财富,中国的贫富差距还不够大,只有拉大差距,社会才能进步,和谐社会才能有希望’;当公众谴责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时,吴敬琏教授说:‘城市房屋拆迁不应按市场价补偿,而且拆迁补偿款要交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当中国经济学界三老怪大放厥词之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并未义正词严地针对上述祸国殃民的言论加以驳斥。因此,有理由认为,教授的观点是在有关部门的授意下才提出的,退一步讲,起码是反复地揣摩上意之后的谗言。本来,我们以为这批老帮闲、老滑头、老糊涂也快去见毛主席了,换上一拨年青教授就行了。没曾想,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更比一代强!几年前,提出‘引海入京’、‘南粮北牧’以及在圆明园遗址上开办‘八国联合大学’等三大创意的北大王建国教授就已经让人目瞪口呆了。如今,从北大又一下子杀出五员悍将,力主在城市拆迁中应由政府做主体,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再实施拆迁。而且,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毫不犹豫地采取强拆手段。此议一出,简直让人顿觉如五雷轰顶。老百姓在气势汹汹的拆迁办和开发商面前,本已丢盔卸甲,倘若再由政府出面直接征收民宅,分明是要将穷苦百姓赶尽杀绝!
中国大陆城乡拆迁纠纷由来已久,既然北大五教授仅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文只好暂就城市拆迁问题展开探讨。据笔者对北京市拆迁政策的仔细研究(全国各城市拆迁政策大同小异),结合大量拆迁纠纷实例,发现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以下六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城市拆迁评估不按宅基地面积计算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抛开仅凭一纸宪法,就无偿将市民的私有土地(有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共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为凭)变成国有是否涉嫌违法的问题不谈,既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为公有制,为什么农民住宅用地可以视为宅基地,而市民的住宅用地就不属于宅基地呢?遗憾的是,这一严重错误在《物权法》中并未得到纠正。
目前,所谓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在对外出售时也均按占地面积(即宅基地面积)评估计价。然而,城市拆迁评估却将私宅的院落土地面积排除在外,理由让人哭笑不得---土地是国家的。以北京为例,四合院的院落面积一般占到宅基地面积的30%以上,对院落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或赔偿,势必给被拆迁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二,地随房走原则和房随地走原则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意味着,地随房走原则和房随地走原则同时为中国法律所认可。从目前情况看,在涉及城市拆迁纠纷时,通常采用地随房走原则。所以,开发商非常乐于借助政府或法院,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实施强拆。而正是由于‘地随房走’,才导致了房屋被强拆的产权人,即使手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尚存的老房子和新建商品住宅楼房却采取‘房随地走’原则而且不发土地使用权证。笔者就居住在北京市前门四合院文保区内,属于禁止拆迁地区。即便如此,当我亲自去崇文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却遭该局公务员告知:办这个证没用!在我坚持‘没用也要办,这是我的权利’之后,又改口说:是区政府不让办!我马上向崇文区政府核实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不清楚此事!据了解,跟我拥有相同经历的私房主大有人在,真正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四合院平房产权人并不多,而取得了该证的新建商品住宅楼房产权人更是寥寥无几。一旦房屋下面的土地,在房屋产权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出让、转让、抵押,后果不堪设想。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城市拆迁实践中已经是司空见惯了。
三,拆迁补偿计算公式鱼目混珠、偷梁换柱
且看《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   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第五条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可能是怕直接写‘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计算公式为---’难以蒙混被拆迁人,所以先在第二条中注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其实,规则的起草者应把‘简称’改成‘又称’就不会如此轻易地露出狐狸尾巴了。所谓的市场评估价,原来就是根据他们自纂的数学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而且,就连这么一个驴唇不对马嘴的公式,还要把‘城市基准地价’偷换成‘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这才是房屋拆迁补偿价远远低于其实际市场价格的真正原因,在最隐秘的地方做手脚坑害百姓,阴损无比!
北京老城区寸土寸金,其真正的城市基准地价在2001年时,每平米也绝对不可能只有区区5400元。四合院老房子更是不可复制的历史文物,但在历年的疯狂拆迁中,基本上每平米只补偿几百元重置成新价。照他们这种做法,估计故宫、中南海能换二座潘石屹盖的豪华别墅就算不错了!
四,房屋拆迁补偿和补助不分;私产和公产不分
现行城市拆迁政策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各种名目繁多的困难补助捆绑在一起;将对私有房地产所有者的拆迁补偿(个人更倾向称为‘赔偿’,应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对公房承租人的拆迁安置混为一谈。须知,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却属于私房主,各级政府无权出让和收益!
由于历史原因,北京市的‘人户分离’现象十分严重。很多公房承租户,虽然承租面积不大,实际居住人口也不多,而且多数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但因户口簿上的登记人数众多,很容易就能获取巨额拆迁补偿款。而住房面积相对较大的私房户,不仅未曾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且其户口多系随落实私房政策迁入,户口簿上登记的只是实际居住人口,因此,不论拆迁补偿款总数还是单位面积的拆迁补偿款数往往远低于公房承租户。单纯从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较,私房户每建筑平米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只比公房承租户多135元左右。拆迁补偿标准的混乱和不公,也是引起群众,尤其是广大私房主强烈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拆迁安置补偿暗箱操作,纪检监察形同虚设
目前,北京市民若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必须将本人家庭全部情况,交由街道办事处公示,规定时限内无人举报,才能进入程序。然而,发放动辄数十万,甚至成百上千万的拆迁补偿巨款,却从来不见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拆迁办在跟每个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总要格外提示:领了多少钱千万别跟街坊说,对您是特殊照顾!拆迁结束后,也从没有任何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被拆迁户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安置补偿情况。可以肯定,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业已成为一个可怕的腐败黑洞。很多拆迁区的居民都目睹过: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骑自行车上任,开几十万的豪车走人。而这还仅仅是虾米级的人物,上边的贪了多少就可想而知了!
六,对于城市经租房只拆不赔
1958年,北京市一共有24万间私人出租房被政府经租,建筑面积38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6000余户。这批私有不动产,至今没有物归原主。遇到拆迁,政府和开发商均拒绝向原房主做出赔偿,但他们又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针对这一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暴行,经租房主们正在进行激烈的抗争。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坚持认为:中共政府拒绝城乡人民的宅基地土地私有化所导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双轨制现象、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以及房地产拆迁评估由政府定价等诸多拆迁恶政,才是中国大陆拆迁乱象和悲剧持续发生的罪魁祸首!
2006年5月12日,北京市土地协会副理事长杨燕敏在‘2006中国房地产政策专家高峰会’上透露,从2001年11月至2006年4月,北京市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是215宗,共1491公顷,总成交价为380亿元,其中121亿元为政府收益。中共各级政府在土地经营出让上的惊人收入,于此可见一斑,而这笔巨大财富本应属于城市私房主所有!因此,只要中共政府不取消利用土地牟取暴利的既定国策,中国大陆亿万被拆迁人的苦难就永远没有尽头!
对于位高禄厚的北大五教授而言,诸位可以继续选择在‘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残酷世相面前保持沉默,心安理得地司职南书房行走。如若有所建言,恳请凭良心讲话!难道唐福珍自焚是因为‘政府没有做拆迁主体、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没有先征收和补偿就拆迁’所造成的吗!2000平米的私人服装厂综合楼,唐福珍只开价800万人民币,政府的补偿款从90万最终提高到217万,业主不接受,政府就借口修路进行‘拆违’。最可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在唐福珍的企业建成投产之后多年才颁布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根本不足以作为‘拆违’的执法依据。否则,根据《物权法》,中国的‘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早就彻底解决了。
再者,由于‘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界定仍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所以西方国家政府多半慎用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即便迫不得已对私人不动产实施征收,也必须严格按《公用征收法》来进行操作。而且,由于征收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征收的价格要远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然而,到目前为止,在中共政府的字典里,‘国家征收’只不过是‘低价适当补偿’的代名词而已。
修改《拆迁条例》,加大城市拆迁力度,教授的叫嚣再立新功!但做人不要太教授,否则别怪苦大仇深的老百姓,彻底将你们视为寇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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