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shiyihao 发表于 2011-12-1 00:58:03

夫妻被霸州警察极端酷刑:夫妻互视被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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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被霸州警察极端酷刑:夫妻互视被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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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伟东等灭两家之门、杀死6人案情简介源自: 2011-11-25 14:23:16点击数:396    原伟东,1970年8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呼兰县石人镇敖木村,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01年9月16日,被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非法拘禁,同月27日以涉嫌故意杀害刘德成一家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长达10年2个月后,现被关押在河北保定监狱。

    2000年12月22日,霸州市胜方镇税务稽查队长刘德成、其妻王俊玲和其年仅6岁的儿子刘根被杀,届时原伟东夫妇因在刘家对门开小吃店,首先被列入侦查范围。霸州市警方委托呼兰县公安机关协查结果证明:原伟东、陈瑞武案发时正在家乡缴纳农业税,无作案时间。

    2001年9月16日,霸州市警方突然非法将原伟东、陈瑞武拘禁在胜芳分局私设的铁笼子里,使用电击等各种酷刑,并将原伟东之妻李杰抓到分局,使夫妻互视受刑,4天后原伟东始有口供。李杰和雇主王晓敏受刑不过,割腕自杀未遂。陈瑞武咬断舌头始终无供。

    该案雇主王晓敏于2004廊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告无罪,原伟东等4名没有雇主的“雇凶”继续被判处死刑。

    河北省高院2009年11月12日(2008)冀刑四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晓敏雇凶杀死刘德成全家一案不成立。原告王晓敏等6人均被宣判无罪。

    刘德成全家灭门案发后2个多月,河北省霸州市警方,竟将原始案卷“失踪”,案发于1995年11月29日,胜芳镇杨长林及其两名未成年的儿子被杀一案的受雇凶手,粘贴在原伟东和汤凤武身上,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原伟东、汤凤武持械杀死杨长林、杨雪松、杨山,杀伤张金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原伟东、汤凤武,可不立即执行死刑,”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终审判决颠倒了1995年灭门案的事实真相:
    1、原伟东、汤凤武受雇杀害杨长林一家没有雇主。
    2005年1月27日,河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河北省检察院出庭的女检察员当庭出具了2001年11月24日讯问姚俊来的笔录,作为证明原、汤接受姚俊来两万元的雇佣费,充当杀手的证明。原伟东的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吕宝祥律师当庭质证:该证如属实,姚俊来系主犯,为什么不到庭受审,是谁私放罪犯?全庭愕然,检察员无言以对。
    2、判决书认定原、汤二被告,杀人前曾投放过药物和恐吓信,经笔迹鉴定恐吓信均非原、汤笔迹,药物无实物且不知来自何处。
   3、判决书认定张金平在案发后6年,陈述她在现场目击其夫杨长林及其两名未成年的儿子被惨杀的详细经过与现场勘验笔录一致,是颠倒黑白!
   卷中仅存的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于1995年案发当天形成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995)廊公冀字第210号载明:“当张金平走到外间屋门口时被人抓住头发拉了进去并对她说“让你打狗你不打,今天我们连狗带人一起杀……”说完将其打昏。张金平苏醒过来发现丈夫杨长林和两个儿子杨雪松、杨山均已死亡。”
    张金平陈述被告在她眼前将其两个未成年儿子杀死惨叫时,她仍平静的躺着装死,这是违反一个母亲的人性的。
    判决书认定汤用十字镐朝张金平的背后刨了两下,但张金平的身上没有任何伤痕,更无验伤治疗证明。
    案发当时张金平的陈述警方称“丢失”。
    张金平始终拒绝出庭。
    4、张金平的辩认涉嫌是刑警杜国利制造的伪证。
    原伟东是2001年9月27日被拘留,12月15日被逮捕的,汤凤武是2001年11月17日被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的。期间,公安机关在胜芳镇反复播放原、汤涉嫌杨长林一家灭门案而被拘留、逮捕的录像。12月19日,杜国利独自让张金平在杨长林弟弟的陪同下进行指认,指认时唯独原伟东、汤凤武披戴刑具,被剃了光头。如此指认形同按图索骥!
    无任何见证人。
    终审判决书所称指认时有录像,但从未经法庭质证。
    刑警杜国利在2001年12月21日的同一天内,一面在黑龙江省呼兰县石人派出所,让敖木村村委会主任姜立佳变更上午作证的询问笔录,一面在千里之外的河北省霸州市看守所,提审原伟东,分身有术。
    5、口供是刑讯所得
    2005年1月27日在河北省高院在霸州开庭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和出庭的检察员,当庭见证了几年后残留在被告身上的累累伤疤。当陈瑞武陈述被电击阴部,口腔受刑难忍咬断舌头,缝合了7针,几天不能动弹;汤凤武陈述脚后跟被钉铁钉;王晓敏、李杰哭诉受刑不过割腕自杀未遂。全场肃然、默然、呜然、惨然!
    当庭宣读办案人员自称未刑讯逼供,经公安机关盖章的办案说明时,王晓敏当庭提出公安自己说没有动刑就是没有动刑,那我妈说我无罪,你们为什么还说我雇凶杀人!
    据原伟东的辩护人吕宝祥律师统计卷入的94份讯问笔录有80.85%系在看守所之外的场所取得。
    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终审判决竟认为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这是公然践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程序严重违法
    1、公安、监察、审判机关明知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是杀害刘德成全家的杀人犯,却长达十年非法将他们拘禁、拘留、逮捕,并施以酷刑,好容易盼来远远迟到的认定杀害刘德成一家不是他们所为的判决后;执法机关继续将明知不成立的1995年杀害杨长林一家的罪名强栽到原伟东、汤凤武身上,让他们继续充当司法奴隶,为执法者的政绩充当替罪羊!
   2、严重超期羁押、非法拘禁。
    本案从采取强制措施到终审宣判长达10年2个月,共计3699天。两高一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11月12日法【2003】163号),“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北高院于2006年12月11日竟第二次发回重审,超期羁押原伟东等5人874天;。
    2009年11月12日即作出了终审判决后却于2011年11月4日宣判,非法拘禁原伟东等5人722天。
    3、终审判决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判处原、汤死缓,篡改刑法、刑诉法。
    十多年来的诉讼实践证明:河北省高院根本不想公正审结该案!
    本案中的7名被告,虽然有5人带着浑身的伤疤和病痛走进了自己久别了的家破人亡、徒有四壁的家,伤痛、病痛未能医治、心痛未能得到慰藉、生活无着未能得到赔偿;更有无辜的原伟东、汤凤武继续被关押在高墙之内,为了使无辜者得到救助、枉法者得到惩处、正义得到声张、公民减免于恐怖。
    通过审阅发给大家的相关材料,被害人和律师的陈述,请各位对本案案情进行提问、评点、报道。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再审。
    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此致
敬礼!

               原伟东的辩护人:吕宝祥               陈瑞武的辩护人:贾磊               汤凤武的辩护人:贾俊清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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