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斗士CYJ 发表于 2011-12-12 15:24:55

反中共独裁,争中国民主的一个绝对有用的方法

原创首发

   作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要想大胆反抗中共暴政犯罪集团对民众的迫害,而又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你就应该掌握这样的诀窍:
      对于邪恶腐败糜烂透顶的中共犯罪集团集团,“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有斗争。压迫越深,反抗越猛”这句话,是中共暴力犯罪集团当年向人民大众广为灌输的。现在完全可以用这句话来即以其党之道,还治其党之身。绝对控制着司法机关的中共表面上貌似强大,弱势的公民个人看似无法与其抗争,其实不然。正如童话里的邪恶巨人都有死穴,一点到就会垮,不可能长期危害人类一样,将中共的的专制政治体制和中共制定的法律体系结合起来,也可找到这个独裁暴政集团的死穴。民主战士与中共犯罪集团作斗争时,只要在法理和理性的范围内,将在中共的专制极权统治下,司法不独立,所有公检法机构都成了中共特高层的御用工具这样一种邪恶体制的特点,与中共制定的“宪法”的有关条文和几个恫吓人民的法律中的关键条文,以及如何实施这些条文的有关程序性法律的关键条文有机结合起来,用逆向思维和发散性思维的方法,加以精密研究,你极有可能就会醍醐灌顶,茅塞顿开,突破了思想禁区后,心中豁然开朗。当你发现了其中的奥妙和诀窍时,你就会知道中共的法律其实像它给予中共犯罪集团的各级高官们以特权保护一样,同时也在法理上给予你一样的特权和庇护;或者,如果你能结合毛泽东匪帮过去残害中华民族的罪恶历史,根据中共制定的有关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用严密的逻辑论证出整个中共从过去(至少从文革开始)直到现在都是一个犯罪集团后,通过中共官方的信访渠道,将这颗“精神原子弹”投向中南海里中共犯罪集团的首脑,他们在本党公布的事实和本党制定的法律条文面前,就只能闭口钳舌,理屈词穷,对你所提出的观点加以默认。这时,从法理上来说,在争取民主自由的道路上行走时,你的安全系数就大大增加,你的内心至少在法理上和理论上就会充满了强大的力量。你在面对中共任何一级公检法系统官员时,就会无所畏惧。为什么呢,既然中共的首脑们都承认了自己是犯罪集团的头子,这些为党服务的司法人员也就在理论上成为了犯罪集团成员,作为一个堂堂正正光明正大的公民,作为犯罪集团成员的法官、检察官们是无权审判你的。即使因为你在争取民主自由的康庄大道上行走时,你的行为有可能触犯了中共刑法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你完全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主动向中共的公检法机关“投案自首”,并要求进行公开审判而不是被秘密处决,只要公检法机构的官员还具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和一点点人性,并照章行事,他们就会对你无可奈何。你就可以“逍遥法外”。即使司法机关在中共高官罪犯们的幕后操纵下蛮横不讲理,将你投入大牢,但是在相关的案卷中会记录下你的辩护词的,公证的历史老人会判定你无罪。有朝一日,当你充满了理性的滔滔雄辩传到外界时,任何一个稍懂法理常识的人,都会得出你在法理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是绝对无罪的结论。自然而然,有罪的就是将你投入大牢的中共御用司法人员和他们背后的狗主子。如果获得诺贝尔奖的刘晓波先生能找到这样的诀窍——主要是指法律方面的诀窍,很可能他现在还是个自由身!真冤!!同样,前段时间敢于在网络上直言的辛子陵先生,就是由于没有找到这样的诀窍,最近也难得听到其言论了。
      民主战士杨继绳先生在《墓碑》一书称,“极权制度的超稳定性是因为政权以外的民间力量难以推翻它”。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这句话对于神秘的金正日朝鲜残暴血腥政权可能是适用的,但对于自吹自擂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中共,只要中共不退回到老毛贼时代闭关自守,不公开撕毁“依法执政”这块遮羞布,其身上暗藏着的与生俱来不可救药的制度死穴就是永远存在着的,其中的至少二个关键诀窍是可以逐渐为广大世人所探测出来的!这绝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的经验之谈,只不过还不为绝大多数人所知而已。!实际上,已有很特殊的一小部分人早就获知和掌握了其中的秘诀。之所以暂时不公布出来,主要是(暂时保密)…………。但是在时机成熟时会有人公布的。此人很可能就是已经发现了法律诀窍并急不可待地要抢先公布的看官你本人。
      有志于为民主与自由的新中国作出奉献的人们,建议你们在向争取民主的自由之路上行走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既然生存在共产党统治下的大陆中国,就要在中共制定的法律体系内行事,以毒攻毒,做到言行合法合理,这样中共当局控制下的司法机构就拿你没办法。为此,有必要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的法律和实施这些法律的程序规定,以及一党专政制度的万恶特点,将其有机结合起来考研,同时要打破旧有思想框套的限制,大胆解放思想。如果你运气好,你就会发现破解和反抗虚肿邪恶巨人的良方。在正义、真理和法律面前,你将是极其强大的。

      实例介绍:

      云南昆明的民主斗士陈鹰军在2011年3月致中共中央党魁的公开信中写道:……本人因为曾经有过随大流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从众念头,为了搞清楚中共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在学习和了解中共党章和党史的过程中,针对最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开门见山之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是否属实的问题,按照小老粗毛润之当年最崇拜的近代中国最伟大的大学者、大思想家胡适先生关于“一个自由独立的人,对于一切思想,一切主义,一切信仰,必须先怀疑而后可以相信,必须仔细考究而后可以相信。……我们‘必须要严格的不相信一切没有充分证据的东西’,对于一切信仰,必须说:‘拿证据来’,凡是禁不起怀疑的东西,都是靠不住的。”之教诲的启发,通过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建立在历史事实基础之上的论证,不知怎的,本人得出的结论却与中共党章的说法南辕北辙,使得本人困惑不已。盖因本人得到的结论是:中共《党章》上述开宗明义之句,纯粹是厚颜无耻的骗子江泽民等私欲膨胀权势熏天腐败透顶的中共高官们恬不知耻的自吹自擂,是不折不扣的弥天大谎。从历史的事实和法理的角度来看问题,最晚从十年文革期间的中共“九大”开始并延续至今,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是一个以毛贼王朝穷凶极恶祸国殃民罪大恶极罪该万死的党皇帝毛润之为第一主犯和祖师爷、十恶不赦的罪犯林彪、王洪文、周恩来、江青、康生、陈伯达、张春桥……为第二主犯、第三主犯……第N主犯(N为自然数)的罪恶滔天的犯罪集团;包括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习近平、李克强……等人在内的中共四三代所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一切中共党员,全都是这个犯罪集团的成员——尽管其中的大多数罪犯企图竭力隐瞒(或者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显而易见,对于公民陈鹰军提出的结论:“从历史的事实和法理的角度来看问题,至晚从十年文革期间的中共“九大”开始并延续至今,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是一个以毛贼王朝祸国殃民罪大恶极罪该万死的党皇帝毛润之为第一主犯和祖师爷、十恶不赦的罪犯林彪、王洪文、周恩来、江青、康生、陈伯达、张春桥……为第二主犯、第三主犯……第N主犯(N为自然数)的罪恶滔天的犯罪集团;包括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习近平、李克强……等人在内的中共四代所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一切中共党员,全都是这个犯罪集团的成员。”如果该直言不讳的结论确实成立,那么按照中共党章关于“党的建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就应该把中共党章第一段的内容,实事求是地、与时俱进地改为:“中国共产党是被毛润之、江泽民等一小撮野心家、阴谋家所欺骗所利用的中国一切愚昧分子、受骗上当的理想主义者、野心勃勃的权利狂人、腐败分子、犯罪分子组成的乌合之众的先锋队,同时是降祸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冲锋队,是中国特色祸国殃民伤天害理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阻碍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破坏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一切腐败犯罪分子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能够永远把持政权以欺世盗名祸国殃民。”若该结论成立,那么一切守法遵纪的中国人民就理所当然地不愿也不堪被中共犯罪集团的罪犯们欺骗和奴役,就有权利立即行动起来,颠覆现阶段以罪犯江泽民为主犯的中共犯罪集团所掌控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共犯罪集团赖以附着和生存的祸国殃民的“社会主义制度”。反之,如果公民陈鹰军提出的上述石破天惊的结论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相关的政策、法律、理论来支持而不成立,那么其言行就纯属信口开河,胡言乱语,血口喷人。对照《刑法》的有关条款可知,该公民的言行不仅属于对包括中共党魁江泽民、胡锦涛等人在内的所有中共党员的恶毒侮辱和诽谤,而且该公民的言行必然属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也就必然触犯《刑法》界定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罪行。根据《宪法》关于“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就必须坚决地、迅速地将罪犯陈鹰军绳之以法,将其投入大牢,只准其规规矩矩接受改造,不允许其乱说乱动。
      现实情况是,公开信发出——精神原子弹投进中南海——九个月以来,虽然民主斗士陈鹰军多次向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各公安、国保、检察院、法院去投案自首(实为宣传反独裁、争民主),但到现在为止,依然“逍遥法外”——说得理直气壮,又掌握了法律诀窍,自然就安然无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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