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dwater 发表于 2010-3-25 07:00:48

該取締的不是家庭教會

該取締的不是家庭教會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作者:邵敏儀

 近日,接連收到國內家庭教會聚會被衝擊、代理有關家庭教會案件的維權律師遭扣查的消息。在人大及政協兩會期間這些政治敏感時期尤甚,足見當局對教會及維權人士的打壓有增無減。

 家庭教會領袖、北京法律學者范亞峰博士,以及北京基督徒維權人士、實習律師代金波先後在3月6日及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國保帶走和傳召。事隔短短兩日,在11日上午,河南方城縣券橋鄉家庭教會舉行法律及神學培訓時,縣公安局和宗教局三十多人衝擊培訓現場,物件被抄走,基督徒維權律師吳成蓮及兩名培訓人員被扣查。

當局對家庭教會的控制已非一日之寒,家庭教會長期被指從事非法活動、屬非法組織,筆者反覆疑問,為何家庭教會至今仍不能擁有合法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按憲法規定,人民享有不容干預的宗教自由。然而,2005年3月1日實施的《全國宗教事務條例》卻賦予了宗教事務部門在「行政許可」方面的權力;當中對「宗教團體負責人的審批」、「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款審批」等行政規管乃是家庭教會被視為「違法」的問題所在。這些有關基督宗教團體註冊的明文法規背後隱藏著一條不成文的行政規定:不參加官方認可的「三自教會」就不予以註冊。這解釋了為何自《全國宗教事務條例》頒布以來,不同省市內曾正式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註冊的許多家庭教會至今仍不獲批准。

 由於無法註冊成為合法團體,家庭教會無法擁有屬於自己的會堂,亦沒有認可的聚會地點,故引起諸種所謂非法活動的問題。有些教會曾嘗試租用或購置會堂,但每每受到政府的干擾,合約不明不白地被終止了。他們唯有在戶外聚會,舉行崇拜、燭光晚會,藉以恢復他們在公共生活領域中活動的權利。當局卻以另一則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以家庭教會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為由,禁制教會的一切活動。去年11月,當局便以此為由,取締「上海萬邦宣教教會」。

 這些隱藏在宗教團體註冊制度裡面的行政規定完全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以及上面引述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宗教自由。憲法第五條亦清楚訂明「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它們不僅違憲,亦侵犯了公民受中國起草和已經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保護的結社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無論站在人權立場、憲政立場,這些純然為打壓異己而設立的所謂「行政法規」,都應立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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