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denong 发表于 2010-7-3 16:12:05

从法学角度揭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双重性

从法学角度揭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双重性
追随迫害 反受其害

作者:大陆法律工作者

中共当局1999年发起的迫害法轮功运动,不但迫害了法轮功人群,也害了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各级公检法、武军政人员。根据《公务员法》,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将来都得自己承担责任。本文纯从法学角度,揭示这场迫害的双重性。

迫害至今,几十万人次的法轮功学员被中共劳教、判刑,当局称他们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轻者劳教(在国际上也被认作判刑),服刑1~3年(被劳教者也称自己在服刑);重者判刑,刑期3~18年。起初,整个中国法律界都认为这个罪名扣在法轮功身上太勉强,后来当局又推出了几条司法解释,自认为就能给法轮功定罪了。

迫害之始,当局就给整个大陆律师界设定禁区:“不准为法轮功做法律上的辩护”、“不准违反政策”。但近些年来,有几十位律师冲破禁区,从不同的角度为法轮功人做了无罪辩护。这不仅令当局恼火,也令整个法律界震惊。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非常钦佩这些律师的睿智、勇气和胆识。本文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剖析后再次证实:按照中国大陆现今的法律,给法轮功定的任何罪名,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同时揭示:那些追随中共错误政策而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事实上已触犯了刑律。

(一)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法轮功案都不具备

中国大陆的法律,对犯罪也有严格的界定。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必须都具备,才构成犯罪。而在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的法轮功案中,这四个要件都不具备。

1.客体要件:被侵害的对象

法轮功人讲真相,伤害了谁?没有。破坏了哪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找不到!法庭上公诉人、法官都说不出来。所以客体不存在。

2.客观要件:犯罪的过程、后果和程度

因为客体——被侵害的对象找不到,所以,怎么破坏的法律实施?破坏的程度、破坏的后果都没有。

犯罪的重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讲真相、说实话,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所以不是犯罪。

3.主体要件:在本条中指能利用这个组织的人

法轮功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都是什么?都说不清。被指控的法轮功学员被告,他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在法庭上公诉人和法官也说不清。

其实,法轮功在中国大陆只是个由中国民众自发形成的松散人群,连个普通的组织都不是。所以根本不存在这个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法轮功学员讲真相、说真话能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那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吗?所以,法轮功学员不可能用讲真相来故意、或者过失地破坏哪条法律实施。

对法轮功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法轮功没有组织、不是宗教,自然不是中共污蔑的“邪教组织”,也就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的故意,更不可能过失地利用。所以:主观要件不存在。

既然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四个要件都不具备,所以用该罪指控法轮功学员是均不成立的。

(二)定罪法轮功,违反了当今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1. 至今中共当局认定了14种邪教组织,都没有法轮功,定罪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江泽民1999年10月在法国接受媒体访谈时,首次公开诬陷法轮功为邪教,而后中共官媒《人民日报》引导各媒体炒作。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其中没提到法轮功。时至今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7种邪教组织、公安部另外认定的7种邪教组织名单中,都没有法轮功。

请注意:媒体炮制的罪名不是法律,不能据此定罪。

2. “法无明文不定罪”——基本的法制原则

1999 年7月中共开始公开的、全面的迫害法轮功,当时大陆的法律界找不到任何法律来给法轮功定罪。两高(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仓促地推出两个司法解释,给法轮功扣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但又没有明确提出“法轮功”这三个字——因为两高也明白给信仰定罪本身就是违法的、荒唐的。

在上述(一)中的分析可以看出,现在也没有一条讲得通的法律法规,能给法轮功定罪,因为它根本就没有犯罪。

3.两高的司法解释,本身违法,内容上却讽刺中共是邪教。

中国法律的制定、通过和解释,权力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国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不能成立,不是依据。

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把类似文化大革命中非常普遍的“串联行为”,解释为“判定邪教的一个标准”,实际上等于认定文革时追随中共信仰的举动是邪教行为,认定中共是邪教。

4.《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文都不成立。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共向世界承诺保障人权,可是定罪法轮功是最严重的侵犯人权。

《宪法》第35条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违犯本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违宪的,也不成立。所以传播《九评共产党》(揭示共产党本质的一本书),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宪法》第36条规定信仰自由,任何违犯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因违宪而不成立。所以法轮功无罪。

(三)定罪法轮功,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1. 违反了“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在刑法领域,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

2. 违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3. 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府无权划分正教、邪教,信仰的问题如果通过法律、政治来界定,那就等于承认自己“政教合一”,中共最忌讳这个说法。因为马列主义的信仰,是个非常完善、非常隐蔽的宗教。

实际上,中共近年来对14个邪教组织的认定,暴露了它是“政教合一”的政权。

(四)公检法迫害法轮功,至少犯下42条罪行

1. 侮辱罪;
2. 诽谤罪;
3.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4. 滥用职权罪;
5. 玩忽职守罪;
6. 非法搜查罪;
7.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8. 抢劫罪;
9. 盗窃罪
10. 非法拘禁罪;
11. 刑讯逼供罪;
12.非法暴力取证罪
13.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14. 侵犯通信自由罪;
15.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16. 破坏生产经营罪;
17. 报复陷害罪;
18. 打击报复证人罪;
19. 虐待被监管人罪;
20. 医疗事故罪;
21. 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致人死亡罪;
23. 故意杀人罪;
24.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5. 强奸罪;
26. 拐卖妇女罪;
2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8. 遗弃罪
29. 敲诈勒索罪;
30.绑架罪
31. 受贿罪;
32. 私分罚没财物罪;
33. 徇私枉法罪;
34. 诬告陷害罪;
35. 执行判决失职罪;
36. 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37. 伪证罪;
38. 妨害作证罪;
39.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0.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41.枉法追诉罪
42. 枉法裁判罪

(五)《公务员法》:追随迫害者都是替罪羊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各级行政人员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任何独裁者,都会推出“替罪羊”为自己开脱。文革结束后,红极一时的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积极效忠中共“红色路线”的793名警察、17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然后给家属一张“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

无数历史教训告诉今天:历次搞运动都是祸害百姓,中共一贯卸磨杀驴,其追随者都没有好下场。根据《公务员法》,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将来都得自己承担责任。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迫害人民的人,必将被人民清算。

所以,那些曾在运动中追随中共的公检法、武军政人员,不再参与迫害,自觉地减轻、抵制迫害,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只有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些真相,形成公开的舆论氛围,才能有效地制止中国大陆这场践踏法律、迫害良善的灾难,才能推动中国大陆的法制化进程。

zxcvb112 发表于 2010-7-4 20:51:40

常人俗法岂能判大法,邪魔治下无正法。

bzssg 发表于 2010-7-4 22:03:08

楼主说的好,就要去反告那些迫害大法的恶人。

kingson 发表于 2010-7-9 07:43:11

迫害法輪功是犯法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从法学角度揭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