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dwater 发表于 2011-2-5 06:32:26

法盲文章:“看中国驻日大使馆如何救助受难同胞”

法盲文章:“看中国驻日大使馆如何救助受难同胞”

新浪博客

(作者:东京先生,义援会kyuen.org日本顾问)在网上看到署名徐静波的“看中国驻日大使馆如何救助受难同胞”一文,这篇文章还被新浪网推荐及人民网华侨华人版刊载。中文网站上见过:「悼念玉树地震受难同胞」、「哀悼四川地震受难同胞」等等。这次在日本到底死了多少人?这么大的事情都没有报道。继续看下去原来是一件笑话,同样的一件事情,笔者曾分析过的,可检搜一下「法盲文章:“中国女性千里赴日讨债竟遭毒打逮捕”」。

据自称亚洲通讯社社长、日本新闻网总裁徐静波的「中国女性千里赴日讨债竟遭毒打逮捕」一文介绍,「日本城口法律事务所传真给我们的资料显示,这位身负重伤却得不到医治,目前被关在警署拘留所的中国人女社长名叫冯志新,今年31岁,是北京迪龙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社长)。该公司与埼玉县东部缝制制品协同组合合作,派遣中国研修生到埼玉县的服装工厂工作。」按照协议,埼玉县东部缝制制品协同组合已经通过一位名叫“大山”的支付给冯小姐的公司200万日元(约16万元人民币)的中介管理费。冯小姐多次要求大山付款,但是,大山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更可笑的是徐静波在文章结尾:「呼吁中国媒体一起来关注这一事件,救援被关在日本警察署受难的同胞!让冯小姐要到钱,让冯小姐回家过年!」,笔者在日本多年,几十家中文报纸都听说过,还第一次听到「亚洲通讯社、日本新闻网」。

笔者曾指出冯总经理(社长)认为这个日本人应该支付自己的中介劳务费,既然知道这个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的情况之下,应该通过日本的地方法院来解决。日本人的私宅绝对不可以侵犯,按照日本的法律规定,即使日本人借了你的钱,你也不能随意去讨,不能妨碍其生活,不能让其受到困扰。有的日本人讨债方法不当结果被逮捕也是有的。这起中介劳务费的纠纷还涉及到第三者“大山”,不是简单多方合意的中介债务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借钱关系。文中所称「冯总经理(社长)来到发生纠纷的日本人的父亲的家中,希望其敦促儿子支付这笔钱款,」真是简单幼稚的思维方式,又在日本人的私宅内发生纠纷甚至暴力,这就铁定构成非法侵入罪。中国与日本是不一样的,不要把东京当成了北京了。有个日本记者想买一套住房,就到相邻的公寓楼的楼上走廊看看周围环境,被警察立刻以非法侵入罪逮捕。冯小姐如果真的有合意的债务关系的话,埼玉县东部缝制制品协同组合为何不能直接支付,为何要通过第三者的「大山」来支付?

1,文中称「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部了解到冯小姐被打被逮捕的情况后十分重视,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部刘敬师一等秘书官亲自打电话到我的国内手机上,委派廖宏伟领事负责了解和处理这一事件」。据笔者了解中国驻日使馆没有什么总领事部。中国驻日使馆只有领事部,负责人叫总领事,总领事之下有领事等,一个国家的使馆的领事去探望自己国家的被关押的犯罪嫌疑者及被告人是其职责和义务,没有什么值得特别惊奇的地方,相反这是作为一国国民的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中国驻日使馆是这样说明的:「如您被拘留、逮捕或正在服刑,使、领馆可根据您的要求,对您进行探视。」只有奴才国的国民才会把权力和恩惠颠倒,把自己的权力当成主人给与恩惠。

2,如果中国驻日使馆领事部派出的领事,对这位从事研修生的派遣工作的冯总经理(社长)有什么超出领事保护范围的特别关照,那恰恰的不正常的现象了。中国驻日使馆是这样说明的:「不能干预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不能替您提出法律诉讼;不能参与仲裁或解决您所涉及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不能替您出面解决您所涉及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不能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笔者在义援会日本长期从事义务工作,经常都接到来自日本各地的中国研修生的求援,力不从心,除了与日本各部门联系之外,也让研修生与中国驻日使馆联系,无数的研修生及其他有困难的中国人告诉我们,中国驻日使馆的电话,总是打不通,有时笔者只好建议他们,多人一起去中国驻日使馆要求见领导,如果他们不接待你们,你们可以向中国外交部去投诉他们,要记住他们的名字,让他们下岗去,让愿意干事的人来。义援会总舵主中山英雄在「从“中国女研修生带避孕套来日研修”谈起」一文中指出「中国研修生在日本如同旧中国的包身工,工作环境严酷,工资极低」。一位中国男研修生表示「中国的研修生派遣单位就是在地方政府合法保护下的一个骗子集团。所谓的研修生就是雇佣给日本的廉价劳动者的华丽称呼」。笔者希望中国大使馆不仅仅要帮助这些派遣研修生的公司老板,还要一视同仁的帮助更多的水深火热的在日中国研修生们。

3,文中称「埼玉县出身的那位国会议员打给我的电话,告称已经派人去埼玉县警察署了解了冯小姐被打被逮捕的情况,要求警方调查清事实,公正处理这一事件。」如果真的有这位日本人的恩人的话,为何不能将这位日本国会议员的名字公表一下?让中国人也了解这位对中国人友善的日本国会议员,为何中国领事名字却可以公表?难道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吗?中国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是一种忘恩负义的行为。对于日本地方的一个警察署来说,日本国会议员的话要比外国使馆领事部的一个领事的话重要的多。至于中国领事与日本的地方检察厅的领导联系更是荒唐的事情,一般来说检察厅不会接见的,打电话也无用,你党国的干部还能指挥日本的地方检察厅,这不是自讨无趣吗,不适得其反就算走运了。中国使馆的领事去监狱看望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的,想干涉日本司法是不可能的。日本的地方检察官,独立行使起诉权,不受任何人干涉,检察厅内没有党的领导,不该起诉的案件检察官要起诉也没办法,该起诉的案件检察官也有权暂时不起诉。

4,徐静波的又在「春节喜讯:冯小姐无罪释放!」一文中介绍「在日本埼玉县警署拘留所里度过十几个痛苦日子的北京传媒公司社长冯小姐,今天(春节)下午,冯小姐被宣告无罪释放,并由赶到日本的她的丈夫相聚。虽然我们未能在过年之前让冯小姐提前离开拘留所,但是能够在大年初一这一天,让她离开那不堪痛苦的地方,也是一件喜事。」什么叫无罪释放?在日本只有抓错了的人才可称无罪释放,至今为止,冯小姐被逮捕这件事情依照日本的法律是没有错误的,否则警察署要公开道歉了,冯小姐被关押在监狱中近20天也是没有错误的,其被关押在警察署的拘留所是经日本的地方法院的法官依照日本的法律批准的拘留。在拘留关押20天期满之时,检察官有权决定起诉与否,根据被害人的态度,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错态度,如果按照徐静波的文中所述冯小姐采取的是抗争的态度,结果可想而知。冯小姐如果不在检察官面前认识错误,表示悔改,可能会被释放吗?检察厅审讯犯罪嫌疑人是有录像的,冯小姐自己应该是清楚。本案的被害人大山的态度更重要,检察官应该了解大山的态度,是否同意和解,如果大山要求撤诉,不愿再告发冯小姐的情况之下,或者是大山不断要求起诉冯小姐的情况之下。检察官在综合考虑之后,独立决定是否起诉,按照日本的法律,检察官可能采取的是起诉暂缓或不起诉,冯小姐绝对不是被误认逮捕。否则冯小姐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了。如果冯小姐再去大山的父亲家讨钱,还是同样会被逮捕的,同样的事情再发生的话,结果未必还会这么幸运了。另外,如果现在大山对冯小姐没有被起诉的决定不满的话,还可以通过检察审查会要求强制起诉。日本的小泽先生不是被检察官决定不起诉了,还被人通过检察审查会数次要求,结果居然被强制起诉了。中国的船长被检察官决定起诉暂缓,现在还有日本人不服,有人告到最高检,要求起诉,如果中国船长再来一游的话,恐怕中国船长也不会那么容易的回去了,也不会不被起诉的,可能会在日本的监狱里待更长的时间了。在身高不满1米6的冯小姐被释放之时,徐的文章才透露给关心冯小姐的读者们其是有丈夫的。笔者希望其吸取坐牢的教训。关心冯小姐的人想知道200万日元的债务到底是如何了结的?既然冯小姐是负了重伤,医药费又是如何解决的?冯小姐的日本律师费花了多少?谁替冯小姐的支付的律师费的?冯小姐没有被起诉的真实的原因绝对不是中国使馆领事部的领事干预日本司法的结果,难道不应该将真实的原因告知关心冯小姐的人们吗?这也是为其他人提供有益的教训。中国大使馆领事部忙了一大通,连日本国会议员也花了精力。从目前来看,冯小姐一个日元没得到,负了重伤,坐牢20天不到,花了一笔律师费,得到了什么样的教训?

笔者认为冯小姐需要感谢的人是日本人的律师、决定不起诉日本的检察官、不知名的日本国会议员,也许还包括日本人大山的谅解。中国使馆的领事所作的是其的工作,如果超出领事的工作范围了,就是对大部分在日中国人的不公平待遇。

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要以公正的立场客观的报道,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笔者的建议并不表明对法律的合理性的态度,仅仅是根据法律来建议,不必以此煽动日中关系的对立,有一句中国话:「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义援会总舵主中山英雄常说「中国古时候有个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叫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老百姓的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欺负弱者的人去卖力,替剥削和压迫老百姓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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