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oopy0619 发表于 2012-12-12 00:51:10

夜间入室何罪?中国史上千年法律遭中共颠覆 图

作者:横河
家庭作为个人最后的避难所,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古今中外都没 有例外,都是这样的。中国从唐到清,一千年来的所有的法律都是这样的。就从这条法律的实施来看的话,中共所说的旧社会,任何一个朝代都比这个新社会要好得多。

中国历史上法律都有类似规定,唐规定是“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格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 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宋朝的法律这方面的规定跟唐朝是一样的。元朝时候规定,说是“诸寅夜潜入人家, 被殴伤而死者,勿论。

从刘大孬、陈克贵案看中国法律中的正当防卫

最近有两个案子判决了,一个是河南郑州的农民刘大孬被判死刑;另外一个是临沂盲人维权律师陈光诚的侄子陈克贵,被判3年3个月,那我们从这两起案子来看一看,中国的法律究竟有没有正当防卫。

前几天判的这两个案子,一个河南郑州村民刘大孬,他是在抗拆迁的过程当中,驾驶机动车辆导致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8人受伤,这是官方在判决时候公布的数字,说他的行为是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死刑。这个案子引发了很多争论。

当然这里头有很多法律问题,在法庭辩论的时候,他的辩护律师也谈到了,我们就不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今天就谈两点。

一个是在法庭辩论的时候,辩方认为南刘庄村的拆迁,不具备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和集体土地征收批覆文件等等,这些是拆迁所必须的法定文书。拆迁这一方,它的全部根据只是一份叫作“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机要2009年71号”,所以辩方律师认为,2010年6月1日对南刘庄村的拆迁行为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既然这个事件的诱发是由拆迁引起的,那么这个拆迁本身违不违法就很重要。也就是说,无论刘大孬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度,他都是防卫,他并不是去主动侵犯别人,因为对方是违法侵犯了他的利益,所以在这点上就是说法庭辩论的过程当中,显然法院没有从这个角度去看问题。

另一点想提出来的就是,法庭在给他判刑判罪的时候,说他是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事实上拆迁那方所代表的并不是公共的利益,即使危害到了这些人的安全,也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因为这批人并不在一般的概念上的公共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刘大孬对拆迁一方的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属于对个体的伤害,并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因为在这里用暴力侵犯私人财产,就是拆迁,是犯罪集团的行为,他们的行为真正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这是第一个案子。


图为陈克贵的母亲任宗举、父亲陈光福和儿子陈富彬

第二个案子就是举世瞩目的陈克贵案,盲人维权律师陈光诚的侄子陈克贵,在11月30日被以故意伤害罪,由临沂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3个月。这件事情当时是发生在陈光诚突破了重重封锁以后,去了北京,几天以后,当地官员发现陈光诚不见了,于是就半夜三更,一大伙人没有任何证件,黑灯瞎火的就闯到陈光诚大哥陈光福的家,陈克贵在遭到了围殴以后,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时候,用菜刀进行自卫,造成带头闯进他们家的镇长张健等几个人受伤。

这个显然是一个很典型的正当防卫案,而且是对方半夜三更破门入室,殴打陈可贵在先,这种行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属于强盗行为,都不存在防卫过度的问题,因为这个案子当中犯罪的是张健等人,但这些人却没有在这个案子当中被审判。

在陈克贵的案子里面,其实就谈到一个问题,就是进门入室。而前面这个刘大孬的案子也和“家”有关。“家”是什么?按中文,屋顶下面养一头猪(豕),这就是“家”。也就是房子里面,它要住人才是家,只有房子不是家;这个和英文是一样的。

其实英文这个home和house的区别也是类似的,如果你有自己的房子,那么它叫homeowner,而不是叫houseowner,就是你是一个家的拥有者,而不是一个房子的拥有者。古代人说的是“安其居而乐其业,甘其食而美其服。”安居是列为首位的,所以在民生的问题上,安居应该是第一位的。

家庭作为个人最后的避难所,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古今中外都没有例外,都是这样的。比如说中国历史上,中国历史上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唐朝规定是“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格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宋朝的法律这方面的规定跟唐朝是一样的。元朝时候规定,说是“诸寅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

”就是如果你深更半夜到人家家里,被人家打伤了,以后死亡了,这个打死他的人,是没有罪的。明朝时候的法律,说“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清朝的法律跟明朝是一样的。

不管具体法律界如何考证这些,因为这里有些争论的。有人认为唐朝的法律强调的仅仅是夜间犯罪,而不是进入人家,就是说虽然它讲的是夜无故入人家,就是晚上无缘无故到人家家去,它强调的是夜间,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张健带人闯入陈克贵家的时候,他的条件是符合从唐朝到清朝,各个朝代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的。

他符合这么几条,第一条他是夜间无故闯到人家家里去,所以第一个要惩罚的是入侵者,任何法律都是这样的。唐朝对于晚上闯到人家家去的,是鞭打四十,到明朝、清朝是打八十大板。第二,房主将入侵者当场杀死的话,房主无罪。

所有的法律都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如果你明知这个入侵者不是有意来入侵的,就是说可能是邻居来访问,或者是怎么样,而杀伤对方的话,他要按照打架斗殴杀伤,但是要减两级罪刑来量刑,因为这毕竟是你的家,所以它对这个家还是很重视的。

第四个就是如果入侵者已经被限制了,就是说被房主抓住了,或者是被别人来帮忙的人抓住了,就是他已经被抓住以后,再被这个房主打死的话,房主是要负一定责任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按照明朝、清朝的法律,就是打一百大板加三年徒刑。也就是说按照明朝、清朝的法律,陈克贵只有在把入侵者张健捆绑起来以后,张健在没有自由、没有反抗的情况下被打死了,这种时候陈克贵才能判三年徒刑,也就是他现在判的这个罪。

而当时发生的情况是,即使张健被打死,陈克贵也不应该负任何法律责任。我们讲的是中国从唐到清,一千年来的所有的法律都是这样的。就从这条法律的实施来看的话,中共所说的旧社会,任何一个朝代都比这个新社会要好得多。

刚才讲的是中国历史上,再讲讲外国。在大陆大家都知道美国枪枝泛滥,但很少有人知道,美国人持枪的主要理由是保护家,不是出去打架,当然有的人喜欢收藏,美国人有持枪的传统,有的人喜欢打猎,有的人喜欢射击等等,这个没有关系,但是保护家这是第一位的。

对于把枪拿出家,这个各个州的规定不一样,很多州对你把枪放在车上是有规定的,比较多的规定就是,开车的人和前排乘客伸手可以触及到的地方,不能放上了弹匣的枪枝。据说法律最严格的是新泽西州,新泽西州是任何车辆上不准有枪枝,只有几个例外。

一个是你从买枪的商店开回家的路上,车上可以放枪枝,你总得把它拿回来;另外一个就是从家里开到容许用枪的地方,比如说打猎的场所,或者是射击俱乐部等等,那是可以的。但是没有哪个地方,没有哪一个州禁止在家里面保存枪枝的。

记得有一年鬼节,有一个日本的国际学生,在化妆讨糖时,因为听不懂房主叫他站住的英文,而被开枪打死,结果法庭判枪手房主无罪。有些媒体特别是一些亚裔的媒体,认为那是种族歧视。其实在美国,房主担心自己和自己家庭的安全就开枪,而对方在他的房产的范围之内,在美国前后院子都是属于你的房产,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判这个开枪的房主无罪,在美国是很正常的现象。

在西方的法律体系当中,家庭作为私人财产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和象征,是绝对受法律保护的,受国家保护的,不然的话,不能保护家,要国家干什么!其实在中共这个法律体系里面,也是应该保护的,只是中国的法院从来不按照法律去判案而已。这两个案子,尤其是陈克贵的案子,和早些时候发生的沈阳小贩夏俊峰的案子略有不同。夏俊峰是被城管围殴,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反抗,不当心杀死城管。

发生的地点不同,这三个案子,陈克贵的案子是发生在他自己的家里;河南刘大孬的案子是发生在比较广义的家,就拆迁是侵犯到他的家了,但是发生地点不一定在他的家里面;而夏俊峰的案子是被抓到了城管办公室发生的,这是发生地点不一样。

但是他们有共同的地方,都是政府当局违法在先,使用暴力在先,违法在先和使用暴力在先,这两个还不完全是一回事。你像刘大孬的案子,违法在先,指的是违法拆迁,而暴力是在刘大孬抗拆迁的过程当中,拆迁者使用暴力对待他。

在这三个案子当中,当局的处理是类似的,就是完全不追究当局,或者是政府人员,或者是拆迁人员,违法在先的罪行,在这三个案子当中,都没有追究。

你像沈阳的城管,郑州的拆迁方,临沂的张健,以及张健所带去的人员,都没有被追究,三个案子都是把被迫自卫的受害者给判了,而且都没有提到受害者是正当防卫。当然我们在这里不去评价这个防卫度的问题,就是说我们不论他是不是防卫过度了,这个不在我们今天讨论范围之内,就是说他至少是防卫。

为什么法庭会这样判呢?三个案子反应的都是当局对民众的掠夺和剥夺。在陈克贵的案子当中,是对陈克贵政治权利的剥夺;在夏俊峰的案子当中,是对夏俊峰生存权的剥夺,就是经济上的生存权的剥夺,就不让他生活了,要没收他所有做小贩的东西;在刘大孬的案子当中,是对私人财产的掠夺,就是他的房子。

除了简单的官官相护的解释以外,还有一种就是,非法掠夺是中共大小权贵们积累财富和显示权力的主要方式,整个法律体系就是为他们服务的,这个系统就是这么设计的。

这种枉法的判决,在中国是属于常态,就是绝大部分案件没有例外,就是这么判的。如果说出现司法正义的话,那是非常非常少见的偶然,是例外,或者是牵涉到官场内部争斗的其它因素在里面,这才可能偶尔会出现司法正义。就是说冤判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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