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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關敏 寫於 二零零六年
民主集中制的邪惡本質
1.民主集中制提出及其嚴重的缺陷
蘇聯共產黨的前身是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它是由俄國馬克思主義者但也是主張經濟鬥爭的普列漢諾夫創立的, 1898年召開了第壹次代表大會,然而這個黨仍然是壹個像俱樂部壹樣結構松散的組織。列寧在1900年創辦了火星報,認為黨應是職業革命家和無產階級先進分子組成的、有組織、有鐵的紀律的先鋒隊,應實行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 列寧的主張遭到了普列漢諾夫等經濟主義派的反對,卻受到了包括斯大林在內的很多黨員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列寧為首的火星報派。1903年,列寧的火星報派在黨的第二次代表大會上所草擬的“集中制”黨綱獲得了通過。列寧說:“作為黨組織基礎的基本思想,實際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第壹個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從原則上確定了解決所有局部的和細節的組織問題的方法。”這“是唯壹的原則性思想,應該貫穿在整個黨章中”。“集中制要求中央有直接掌握每壹個黨員的絕對權力。” 1904年,羅莎.盧森堡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問題”壹文中認為集中制對於改變黨組織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強調:社會民主黨不能建立在黨的戰士對中央機關盲目聽話和機械服從的基礎上。按列寧的“集中制”原則,“中央委員會成了黨的真正積極的核心,而其他壹些組織不過是它的執行工具而已”。她認為,列寧的集中制是“極端的集中主義”、“無情的集中主義”。她說,如果黨內由黨的中央機關的統治來代替大多數人的統治,由中央委員會監督工人階級的活動來代替工人群眾對黨的機關活動的監督,“那就是錯誤的”。 民主作為壹種制度在運作過程中已經包涵了集中,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後都必然產生集中。如作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選舉,最後必然產生集中:從侯選人中產生正式當選人。如議會通過壹項法案,經過壹定的民主程序最後也必然產生集中;通過或否定該項法案。既然民主本身已經包涵著集中,因而就沒有必要在民主的後面再加壹個“集中”。 之所以“民主集中制”必須有“集中”的概念,是因為列寧首創這壹制度時是為了強化黨內的集中、樹立中央的權威。遭到盧森堡的批評後,列寧才在1905年將“集中制”之前加了“民主的”的定語,稱之為“民主的集中制”。列寧申明,“集中制”有專制主義的集中制、官僚主義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實行的是民主的“集中制”。1906年俄共“四大”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壹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由來。 但即便將其稱為“民主的集中制”,仍然是畫蛇添足。倘若列寧的本意確在民主,直接稱為民主制不是更好,他堅持把民主當作定語來修飾,可見其原本想要的無非是那個“集中”。 概念本身的邏輯矛盾使這壹制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比如,既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就必須規定如何通過民主的程序來達到集中;可共產黨的黨章中缺乏這樣的規定,或雖規定了民主的某些內容,但它對於集中並無內在的邏輯關聯,或者說,它對集中並不構成制約關系。那麽,這種“民主”能有多少實際意義呢? 1905年12月在俄共第壹次代表會議上,列寧對“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特征作了說明:“黨是根據民主的原則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的壹切事務由壹律平等的全體黨員處理或者通過代表處理;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人員、所有領導機構都是選舉出來的,是必須向黨員作報告的,是可以撤換的。” 列寧的民主思想,概而言之:其壹,黨的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應每年舉行之;其二,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是大會的執行機關,必須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其三,在黨內設立與中央委員會並行的監督機構,對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實行監督(地方類推);其四,黨代表大會的代表經黨員民主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和地方機關的領導人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可以撤換;其五,黨代表大會和各級機關黨委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少數的意見遭到否決後少數者必須執行組織決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並宣傳自己的主張;其六,黨員在黨內有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這些思想並未認真貫徹執行。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的重點是“集中”,這壹貫為列寧強調。1920年列寧強調,“無產階級的無條件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壹”。列寧還認為,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無產階級專政要求在黨內仍“需要實行極嚴格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誰要是把無產階級政黨的鐵的紀律哪怕是稍微削弱壹點,那他事實上就是幫助資產階級來反對無產階級”。 列寧還將“集中制”的原則推廣到了“第三國際”。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的報告中,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作為加入“共產國際”的重要條件。他強調:“共產黨必須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組織起來,在黨內實行象軍事紀律的鐵的紀律,黨的中央機關必須擁有廣泛的權力,得到全體黨員的普遍信任,成為壹個有權威的機構。只有這樣,黨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他還指出:“凡是願意加入共產國際的黨都應該稱為:某某國家共產黨(第三共產國際支部)。” 斯大林主政後,為強化個人集權,通過消滅“反對派”使民主化為烏有,使“民主集中制”變為恐怖的集中制。關於民主集中制,莫洛托夫描繪道:在“壹個漸進的過程”中實現“少數開除多數的原則”——“70人開除10至15人,然後是60人再開除15人……這就實際形成壹種結局,中央委員會中,排除了多數,留下了少數,但又沒有違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因而也就沒違背民主集中制的程序……”。“任何反對派都沒有了,這樣就輕松多了”。這是蘇共體制中致命的內傷,它導致蘇共的衰落,乃至最終被人民所唾棄。
2.中共的民主集中制
作為“共產國際”壹個支部,中共從創黨開始就以“民主集中制”為自己的組織原則。將這壹原則正式寫入黨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黨章規定:“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其他支部壹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中共的創造。1940年毛在闡述“新民主主義政治”時就提出:未來的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 1942年毛澤東強調:“共產黨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不懂這壹點,就“不懂得黨的民主集中制”。毛進壹步說明:“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是目的,實際上,只是壹種手段。”目的是什麽呢?是集中。從而,他確認集中高於民主。所以他說:“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毛的言論告訴人們,他要集中是真,民主不過是應付形勢而已。 1943年3月2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的決定》,授予毛有獨斷專行的特權。根據劉少奇的建議,並作出決定,規定“在兩次中央全會之間,中央政治局擔負領導整個黨的工作的責任,有權決定壹切重大問題……凡重大的思想、政治、軍事、政策和組織問題,必須在政治局會議上討論通過……會議中所討論的問題,主席有最後決定之權”。這種制度為黨的領袖獨斷專行披上了制度上合法的外衣,從而使全黨服從於壹人,正式開創了個人崇拜的黨內領導體制,導致日後毛澤東的個人集權獨裁。 原先的政治局候補委員劉少奇因在“整風”運動中幫助樹立毛澤東的絕對權威,在1943年3月的中央機構調整中壹躍而成為僅次於毛澤東的黨內第二把手。《胡喬木回憶毛澤東》說:“毛主席的關懷,不僅說明對少奇同誌的深厚情誼,更說明對少奇同誌寄予厚望、要委以重任。”換言之,中央高層的人事安排成了毛澤東個人說了算。 在這壹獨裁體制下,中央委員會成員之間已不再平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自然失效。如果在某壹問題上多數政治局委員和毛有不同意見,多數人總是放棄自己的意見,跟著毛澤東走。延安整風剛結束時,包括劉少奇等書記處成員在內,凡有不同意見,倒還允許提出來;如毛不同意,即使多數人有不同意見,也只好放棄。 1945年毛在“七大”的政治報告中說:“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在醞釀“七大”候選人名單時,著名將領陳賡提出:薄壹波是從監獄辦“自新”手續出來的,當黨員可以,當候補中委不合適,建議從候選人名單中去掉。他的意見反映給毛澤東。毛說:“為什麽不可以當正式中委?提候補中委就不妥。”毛的這個意見被傳達給參加“七大”的各地代表團,結果薄壹波反而改為正式中委候選人並順利當選。 建國後劉少奇提出了“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秩序”,結果毛澤東在1953年5月、6月、8月曾先後三次批判劉少奇,主要的罪名當然不是說他執行了《共同綱領》,而是說他違反了“過渡時期總路線”(見《毛澤東選集》第5卷,80,81,89頁)。劉少奇的“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秩序”是以當時的臨時憲法即《共同綱領》為根據的。而那條“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總路線”,當時正在毛澤東自己的頭腦裏醞釀,尚未提請任何合法的權力機關審查通過。毛劉之爭意味著什麽?意味著劉少奇無權根據法律工作,而毛澤東有權在法律以外行動。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度。 在《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80頁上,我們可以讀到毛澤東親筆寫的這樣的話:“過去幾次中央會議決議不經我看,擅自發出,是錯誤的,是破壞紀律的。”未經中央主席認可,中央會議不準作出和發出決議——由偉大領袖親手訂立的這條紀律,就是中共的領導制度。於是劉少奇就完全放棄原來的設想,轉而堅決擁護毛的“過渡時期總路線”。楊尚昆曾說:“劉關於新民主主義的思想,我看有壹定的道理。社會主義改造沒兩年就完成了,太快了。” 1954年民主集中制寫入了中國的憲法,成了國家的運行原則和運行機制。 1956年毛澤東又強調:“我們主張有領導的自由,主張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中國特色的民主“特”在那裏呢?就在於“民主”是在集中指導下實現的。譬如,議會作為近代以來民主制度的重要部份,是伸張與凝聚民意的機關。雖然1954年中國也建立了類似於議會的代議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將它確定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現實中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上還有黨,“人大”必須在黨的領導下活動,也就是說,在“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力機關。這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人大工作與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體現。 毛澤東認為,這種形式的“民主”比西方國家的民主有更多的民主與自由。其實,這種“民主”即使不與西方的議會制度作比較,僅就自己所走過的道路作反省與總結,也可深知其弊了。“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其實是嚴重違背民主原則與憲政精神的。不然,為什麽“人大“向來就有“橡皮圖章”和“表決機器”的譏稱;而西方國家的議會,無論在他們本國,還是在我們這裏,都無人封此雅號呢?中國的“人大”在很長時期內“壹致通過”曾是常規,而西方的議會裏有反對票和棄權票才是常規;在中國的“人大”,發表領袖所不高興聽的意見必遭厄運,在西方的議會裏,反對當局的政策、與政府首腦唱點反調是正當的權利。既然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裏“民主”之處境尚且如此可憐,那普通公民就更可憐了。 1958年,毛又提出了“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以及“書記掛帥”等原則,進壹步強化了以黨代政的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下通行的潛規則是“多數服從少數”、“多數服從壹人”,黨內多數人的意願必須服從少數人的意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往往徒有虛名。在尚能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時期,也只允許“少數”保留自己的意見,這“少數”卻因此受到歧視,得不到重用;在毛的時代,黨內或國家機關通過重大決定時往往出現“壹致通過”的“盛況”,原因是“少數”者壹旦表明態度便會受到迫害。 1959年的廬山會議表明,整個中央委員會都成了毛的馴服工具。陳雲曾經設問:“假如常委的人,除毛主席外都是彭德懷(意為敢唱反調),那局面會不會有所不同?”他認為,即便如此仍然是毛占據絕對控制地位;“反‘冒進’不是壹次實踐嗎?中央同誌全都參加了,毛來了個反‘反冒進’,結果搞得鴉雀無聲了”。 《毛選》第五卷裏,毛澤東多處指責劉少奇沒經過毛簽字同意就發布中央政治局決議是很大的政治錯誤。可見,毛淩駕於中央之上。到了六十年代,毛再次重提壹元化領導的問題,明確指出,“工、農、商、學、兵、政、黨這七個方面,黨是領導壹切的。 以下是周病危期間與鄧穎超談話的部分摘錄:1975年11月17日:“1944年5月21日,六屆七中全會第壹次會議, 選出朱德、劉少奇、任弼時、周恩來組成主席團會議,有通過決議:得票最高者為主席團主席。劉少奇最高,朱德第二,毛是第四。但是在內部由我提議:主席還是由毛來擔任。朱老總是很反感的。我又壹次做了唯心的政治上錯誤的抉擇。” 1975年11月19日:“1962年1月中央召開擴大工作會議(編者按:即七千人會議)。會上總結人禍帶來災難的教訓,強調要恢復黨的實事求是、群眾路線、健全黨內民主生活。會上有不少同誌提出:主席退下。在二月十日的政治局常委會上,毛表示:願服從會議決定,辭去主席退下,搞社會調查。朱老總、陳雲、小平表態:歡迎毛辭去主席。是我堅持:主席暫退二線,主席還是主席。” 1975年11月22日:“1956年9月29日,中共八屆全會後第壹次政治局會議上,通過二項決議:黨的主席規定連任壹屆;要限制領導人權力,加強對領導人的監督,黨內要體現民主集中制。是林伯渠、羅榮桓、彭真提議的。十七名政治局委員,十五名贊成,惟有二人棄權(編者按:毛、林彪)。決議都給個人意誌廢了,我們也有責任和罪過。” 在毛的時代,絕大多數黨員和黨的幹部,在受到黨組織的不公正的處分時──或被誣陷淩辱,或面對批判,或被投入監獄受刑──他們總是這樣安慰:“要相信組織,要相信黨”;“黨犯了錯誤,黨自己壹定會糾正錯誤的”,有的甚至認為“這是組織上對自己的考驗”,因此就“想不通要努力去想通、不理解要努力去理解”。這與“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韓愈所言)之類的忠君信條幾乎沒有差別。在“黨崇拜”的氛圍下,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成了全體黨員的“緊箍咒”;在多數根本沒有表達機會的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不過是壹種擺設!“民主集中制”其實是中國幾千年的“君臣之綱”的現代版本。
鑒於“文革”的沈痛教訓,“十二大”、“十三大”沒有出現“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壹提法。 1970年代末是中共黨內民主風氣高漲的時期,經濟開始好轉;80年代後期鄧小平大權在握,便無視黨內的不同意見,強行拍板搞“價格闖關”,碰了釘子才想到要開會研究善後,這成了接踵而來的經濟停滯與政治風波的直接原因。元老李銳披露說,鄧在江接班時告誡說:“毛在,毛說了算;我在,我說了算,什麽時候妳們說了算,我就放心了。”江澤民正是遵循鄧的遺囑行事,大權獨攬,發誓“絕不搞西方那壹套”。“十四大”、“十五大”又恢復了“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壹提法。
3.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剖析
既然民主本身已經包涵著集中,民主與集中不過是同壹事情的2個不同視角而已,因此,集中不可能在民主之上而高於民主,“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暗含了“集中高於民主”的觀念,這本身就是鄙視民主,根本就沒有民主的誠意。“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更是居高臨下,“民主”成了“集中”的下級、仆從,民主成了集中者手中的玩具而已,真實荒謬之極。 毛澤東認為,民主就是對人民進行教育,這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1949年毛在《論人民民主專政》裏寫道,解決人民內部的問題,使用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而不是強迫的方法。1950年6月毛在第二次政治協商會議上的講話裏說:“人民民主專政有兩個方法。對敵人來說是用專政的方法”,即“強迫”的方法;“對人民來說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即“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工作”。到了1956年,毛又重申:“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 按照毛澤東發明的概念,“民主”就是如下的政治活動:黨通過教育使人們提高覺悟,拋棄原來不正確的認識;讓他們理解黨的政策和指示,自覺地加以貫徹執行;使他們改掉缺點與錯誤,改善與領導的關系,消除同誌間的隔閡;教他們履行子民的義務,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如此等等。壹言以蔽之,對人民進行說服教育而不用壓服手段,在毛澤東看來就是“民主”了。至於誰來教育人們呢?自然是享有各種權力的大小官員。 毛澤東還有壹個經典的公式:“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對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應當註意這裏的“對”字。“對人民實行民主”,就是說,在人民之上還有壹個給予人民“民主”的“主”,它領導人民前進,至於什麽時候給人民“民主”,給人民多少“民主”,所給的“民主”是教育式還是壓服式,皆決於上。說是“百家爭鳴”,結果“輿論壹律”;說是“說服教育”,結果“全面專政”──都是這個“對”字背後的含義所決定的必然結果。壹個“對”字,表明了人民無民主之權。 1962年,毛澤東談到了“民主集中制”。毛對他的“民主”作了另壹種表述,即“讓人講話”。其實,“讓”與“對”,都是同義詞語。可以讓妳講話,也可以不讓妳講話;可以言者無罪,也可以言者有罪;主動權皆在上、不在下;皆在官、不在民。 毛強調發揚民主是為了集中正確的意見;所以首先要發揚民主,讓大家講話,發表各種意見,然後加以集中。集中什麽呢?毛說,就是集中“群眾中的正確意見”,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壹認識、統壹計劃、統壹指揮、統壹行動,叫做集中統壹。他的說法蘊含兩個要點。第壹,誰來集中?自然是握有各種權力的領導者。第二,何種意見才算“正確”?由領導者判斷,他認為誰正確誰就正確;或者說,哪種意見符合領導者的心願,就是正確意見,就集中哪種意見;或者從分散的意見中拼湊,組合出符合領導意圖的意見;即使“正確”意見出於少數人,甚至個別人,也是民主基礎。因為按馬列原理,“真理有時在少數人手裏”。當然,如果碰巧多數人的意見符合領導心意,那就更好大肆宣揚,說是代表廣泛的民意。於是,民主基礎就是領導的心意,玩弄民意的手段就是領導藝術。 這種玩弄民意的領導藝術被稱為“群眾路線”。領導幹部做的壹切都是為了群眾,是把群眾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領導制定成政策,再由群眾去執行。這不符合“自己解放自己”的自治思想,也違背“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精神;領導幹部推行的政策是否體現了絕大多數群眾的要求,也無衡量標準。在“群眾路線”的政策未必就真的是為了群眾。例如,“大躍進”和“文革”都充分動員了群眾,其實際結果卻是帶給群眾巨大的苦難。 毛澤東說發揚“民主”,就是征詢民意的禦用式的民主。其的表現方式是:“皇帝”開口了,讓妳說話,妳就說吧;說得好聽,“哦,還不錯”;說得不好聽呢?“皇帝”就皺起了眉頭;如果皺起了眉頭,妳還不察言觀色,還要往下說,那就要大喝壹聲:“不許放屁!”再往下說,就抓人了,“無產階級專政不是吃素的”! 鄧小平說,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是最合理的、最好的制度,永遠不能丟。他說:“黨的領導就是要善於集中人民群眾的正確意見,對不正確的意見給以適當解釋”。如果“不正確的意見”是多數呢?也只是“給以適當解釋”。 這說明黨根本不服從群眾的多數,手裏有了權,就不在乎多數或少數了。如果由多數意見作出決定,就不需要民主之上的集中了。 要求服從正確而不是服從多數,這是要求服從“黨的領導”的壹種詭證。 共產黨是由少數人組成的。為什麽大多數人民的必須服從它呢?因為它自封為“偉大、光榮、正確”,服從黨就是服從正確。通過投票進行選舉、通過表決作出決定的民主程序在中國被拋棄了。毛把民主看作是種作風,他說,要“讓人家講話”、“好話壞話都可以講”。這樣的“民主”,只不過是“大家長”納諫而已;類似張之洞所說的,“民間可以發公論,達眾情而已,欲使民伸其情,非欲民攬其權。”因為持這種觀點,所以毛對外國記者說,他“不相信選舉”,他認為“協商壹致”比投票選舉更“民主”。因為這個“協商”過程總是在他的牢牢掌握之中,可以確保按他的意見達成“壹致”,而他的意見則總是“唯壹正確的”。這樣,重要決策和候選人名單,只要“協商”就行了,不需要投票表決。“協商”到沒有不同意見,壹次性鼓掌“通過”;不壹致再“協商”。有了不同意見要求服從正確,只能壹致不許不壹致,沒有多數和少數,民主的原則又不起作用了。 在民主社會,每壹個人的權利都不許侵犯,必須做到人權至上。堅持人權至上原則,既要肯定普遍的權利,又要肯定權利的平等;發表正確意見和發表錯誤意見在權利上是平等的;作出決定時必須堅持“壹人壹票”,不允許大人物“壹句頂壹萬句”和“壹票頂壹萬票”。 荒謬的民主集中制的要害是將權利分割,即:壹些人只有發表意見的權利、沒有作決定的權利,作決定的權利交給了核心。沒有作決定的權利,發表意見的權利也得不到保障。 胡喬木說:“不要民主,那是專制,不要集中,又會步入絕對自由主義的泥潭原則”,這話中隱藏了主語,實際上是“我如果不要民主,那是我在搞專制;我如果不來集中,那就會讓妳們陷入絕對自由主義的泥潭”。 大家睜大眼睛看看?這個主語中的“我”,乃是在“民主”與“集中”之外的,成神了呢!在這種情況下,民主與集中都只不過是工具而已,哪有什麽真的民主與集中存在啊?
4.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剖析
民主集中制在英、俄語中都是民主的集中制,屬於偏正結構;民主與集中不是並列結構,“既民主、又集中”的並列關系不能成立。除了民主的集中[簡稱民主]外,還有獨裁的集中、寡頭的集中。民主的集中是說民主的過程本身就是集中的過程,無須“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用獨裁的集中、寡頭的集中指導不出民主,用民主的集中指導民主是同義反復而已。 劉少奇在七大“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對“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解說是:“黨的壹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壹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壹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準備和仔細考慮的,壹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侯選名單的,全黨是有壹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統壹的黨章和紀律的,並有壹切黨員都要服從的統壹的領導機關的。這就是說,黨內民主制,不是沒有領導的民主,不是黨內的無政府狀態。”也就是說,大凡黨內運作中的各種問題,諸如召開大會、作出決議、選舉領導機關和領導人,都是在領導者的指導、安排下實現的。 顯然,這種“民主”不過是將領導者的意誌表達為“群眾的意誌”,將領導者的號召轉化為“群眾的行動”;其間即使允許發表壹些不同意見,但以不違背領導的基本構想為前提,即必須在政治上與領導者保持壹致。所以,這種“民主”,實為主民、訓民也。主民者,為民作主、決定人民之命運也;訓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為馴服工具也! 黨的領導下的人民民主是“民之主”而不是“民為主”,可簡稱為“黨主”,不能稱為民主即“民為主”。 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在於服從,而且是無條件的服從。“四個服從”中最重要的是全黨服從中央,而中央又是以最高領導人為首的。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辦法是:“黨要領導和支持人民掌管國家權力,……各級黨委壹方面要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領導作用,另壹方面又要通過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機制,加強對人大、政府、政協、人民團體的領導。”“正確”執行民主集中制的關鍵是,堅持和強化中共對壹切人和壹切領域的領導。在民主集中制下,最終都由領導說了算,民眾充其量只有被征詢意見的份。 既然這樣的“民主”實為“集中”所駕馭,所以“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可以歸結為以下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壹個“集中”是領導者的構想、方案、計劃等,後壹個“集中”是經過“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成為全黨全民所“認可”的決定、章程、制度等,換言之,後壹個“集中”已有壹層“民主”薄紗的包裝了。問題在於,若民主必須要由“集中”作指導,則它在壹開始乃至整個過程中就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與軌道。所以,所謂的貫徹“民主集中制”,從出發點到落腳點都是保障集中、限制民主。 “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主詞是民主,但加了限制詞“在集中指導之下”。運用中的奧妙就更多了:討論問題時由主持人掌握,只允許在限定的範圍內發言;選舉時,只能在上邊提出的候選人中選擇;正式討論之前,先個別吹風,引導,打招呼,甚至威脅利誘,使人接受領導的意圖,美其名曰 “民主協商”;或者,如果某人不易馴服,可以縮小會議範圍,叫他不能與會,如“積極分子會”之類;如要尋求支持,又可以擴大範圍,叫支持者參加,甚至開黨委擴大會,也可以叫非黨員參加。擴大開會早就是政治策略之壹。總之,辦法多多,領導者恒能如意。至此,民主成為演戲和騙局。
1931年4月蘇區中央局第壹次會議上,毛反對項英等人將紅軍轉移到根據地以外的主張,但只有朱德、譚震林等少數人支持他。為此毛建議擴大會議範圍,讓他指揮下的壹些軍事將領與會,使自己由少數變成多數。 1959年廬山會議之後的8月18日,中央書記處委托軍委辦公廳和總政治部承辦軍委擴大會議以肅清彭德懷的影響,很多人不願意發言,發言的也只限於“淺表態”性質。8月20日,柯慶施、陳伯達、康生等向毛反映“會議開得糟透了”、彭“根本不服廬山的氣”等等。毛於是決定會議延長,與會範圍擴大到全軍師以上單位的正職幹部,由原來的140人擴大到1070人,再加50人列席。22日,再次擴大了的擴大會議開幕,分懷仁堂主會場和紫光閣分會場,林彪主持,毛、劉親自作了定調性講話。如此加強火力後,不但彭德懷得到徹底批判,還真的揪出了鄧華、洪學智、萬毅、鐘偉等“反黨俱樂部”成員,批彭不力的朱德也作了檢討。會議完滿地達到了目的。 “擴大”使組織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確定與會者,以便把自己的意誌貫徹到會議中去。“擴大”會議的效能,在於被擴進來的人或是會議組織者的贊同者,或是地位較低沒有與會資格的人,他們對上層鬥爭的來龍去脈並不清楚,把應邀與會看作是壹種榮譽,壹切聽從領導上的吩咐。1968年10月的八屆十二中全會,上屆中委只有40到會,不到總人數的壹半,“而被擴大進來參加會議的中央文革小組、軍委辦事組成員和其他人員卻達74人,占與會總數133人百分之五十七。後來發現其中有壹人竟然不是共產黨員。”要在這樣的會議上開除劉少奇的黨籍還不是易如反掌?實際上,有“擴大”就有“縮小”,“縮小”就是不通知本應到會的人,比如政治局會議可以不讓與組織者意見相左的政治局委員與會,“文革”期間壹些紅衛兵領袖反倒可以參加中央全會,黨代會選出來的正式中委卻無法與會。這就強化了個人獨裁,他可以根據需要自由決定讓誰參加會議,以收“壹致通過”之效。 “開會”還有壹個功能是逮捕人,羅瑞卿是壹例,而羅本人也借開會之機逮捕過潘漢年;此後還有周恩來逮捕黃永勝等人,華國鋒逮捕王洪文等人,都是用開會的名義。據傅崇碧回憶,毛去世後許世友就到醫院提醒幾個將軍,不要到中央開會,“去了可能把妳們抓起來,要妳們的命。”避災的最好辦法就是進醫院。蘭州軍區司令韓先楚聽到毛澤東逝世的消息後,楞了壹陣,說了聲“快走”就去了301醫院。“當時許多將軍、部長都往醫院跑。 康生說:“民主集中制,集中是主要的,民主只是修飾”,壹語道破了民主集中制的靈魂——獨裁。這種制度主要領導說了算,黨員的民主權力微乎其微--只有拍馬屁和鼓掌的權利--連彭得懷和劉少奇也不例外。只要和壹把手不合作,就連黨內說話的機會都沒了,甚至還要丟掉性命。在中國,官場總是“官不在大,壹把手則靈”,官員個個“寧為雞頭,不為鳳尾”,工作是“壹把手說了算”,以致於官員們自己也總結說,“壹把手說話,絕對真理;二把手說話,相對有理;三把手說話,豈有此理”。 李慎之說:“民主集中制,只是壹種新式獨裁,即極權主義的別名,根本不是什麽民主。”集體領導表面上是監督壹把手,實質上既無民主、也無監督,不過是披著“集體領導”外衣而個人獨裁制而已。在集體領導的幌子下,壹把手的錯誤或嚴重犯罪總能冠冕堂皇地得到支持和認可;集體領導成員不過壹把手政治的工具,大多在搞曲意迎合或助紂為虐。 民主集中制對共產黨領導人當然有無比的優越性。民主集中制的作用是確保黨的執政地位永遠不受挑戰,確保黨的最高領導人的權力永遠不受制約。它的優越之處還在於,即便是最高領導核心犯了大錯或決策造成了全國性的災難,他還可以名正言順地繼續集大權於壹身。民主集中制帶來的是權力無條件的絕對集中,並為後帝制時代的新式中央集權大壹統提供了充分的理論基礎和制度安排。 民主集中制不過是集權的壹塊遮羞布!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集權,民主的實質是分權,這是背道而馳的!民主集中制表現為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中央服從核心。在這種局面下,根本不可能有什麽民主!民主集中制不過是秦始皇邪惡制度的當代語言表達而已。古代的官員上朝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議事”,即對皇帝或某大臣提交的問題,共同商討,獻言進策,供皇帝決斷,開明的皇帝也能采納大臣的正確意見。這就是中國自古以來壹直實行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根本沒有民主,只有專政,這已為歷史的經驗壹再證明。 什麽時候“民主集中制”遭到拋棄,民主就有了希望,中國的民主化也就露出了曙光。
反和平演變批判
“和平演變”不是要革誰的命,不是要革那個黨的命!那要演變什麽?是政治制度,監督制度,公共制度等等制度的“和平改變”。“和平演變”首要的壹步,就是打翻壹黨獨大,推行黨權平等! 改變“人民代表”的“傀儡”狀態,改變政協的從屬地位!“和平演變”是要把“共產黨”請下來和別的黨派平等和人民平等,而不是高高在上! 1950年代初美國國務卿杜勒斯說:“中國的第壹代、第二代領導人由於長期處於革命當中,其專制政權已經建立,可能要到第三代、第四代才能和平演變。”和平演變是壹個國家以和平的方式漸漸地影響另壹個國家,以期改變那個國家的社會、文化以及生活方式。既然是和平的方式,就沒有打仗、沒有軍事沖突,就和軍隊、武器、恐怖主義無關。和平演變不是搞侵略、也不是幹涉內政,也不涉及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美國對社會主義國家和平演變,其實是制度之爭,不是“入侵”與顛覆。那有什麽好怕的呢? 所謂“反和平演變”,實際上是共產黨對政權不能穩定的極度恐慌。很多國人認為,美國政府是內外有別:即對自己國民很好,對外就功利之極,居心叵測,所以她對中國人倡導的民主自由必是洪水猛獸。這種盲目排外的思想頗有義和團之風,仍然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古代博物館思維,對“自由、平等、博愛”壹竅不通。 任何壹個國家、任何壹個社會都是要變化的,而且只要沒有把自己完全封鎖在起來,總要受到國際社會的影響,同時也給世界以影響。壹般來說,先進的社會對落後社會的影響要大於落後社會對先進社會的影響,因為人往高處走嘛。落後國家接受的國際影響壹定正面的多,有利於改進自己,追上先進;而先進國家根本不必擔心落後的國家改造妳,開放妳自己意味著妳將更深地影響世界,為世界做出更大貢獻,而世界發展了反過來又會促進自己。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實行了美國式的民主政治制度,也沒有見到哪個國家真的就被西化。歐洲接受了美國戰後的援助,結果很快從戰亂中恢復過來,英國人,法國人也沒有成為美國的附庸。社會主義制度如果真的優越的話,應該是美國佬、歐洲佬要擔心被我們和平演變才對啊,哪用得著去反“和平演變”呢?其實是自己的制度不好,就算別人不來誘惑妳,民眾遲早也會覺醒的。口口聲聲鼓吹自己的優越性,不過為特權集團的利益的穩固找個借口罷了。
穩定壓倒壹切批判
在復雜系統發生質變,也就是出現新結構取代舊結構的突變過程中,只有舊狀態或舊結構失穩,系統才能經由躍遷的方式,即經由壹系列不穩定的中間態的方式,進入壹個新的穩定有序態。在這個過程中,舊結構的穩定性是壹種消極因素和保守力量,是扼殺生機和希望的;不穩定性則起了壹種揚棄舊結構、激發和導向新結構的建設性作用。 從計劃經濟——壹黨專制——黨領文化之舊穩態,躍向市場經濟——憲政民主——多元文化之新穩態;這壹躍遷符合人類文明進化大方向。然而,在中國社會面臨根本變革的歷史關頭,鄧小平鼓吹穩定性崇拜。 所謂穩定性崇拜,就是麻痹了或喪失了對穩定性的批判意識,認為在任何情況下,穩定性總是好的,積極的,建設性的,是有百利而無壹弊的。有人甚至認為,可以不擇手段、不惜代價去求取穩定。國內社會科學界與人文科學界,則幾乎眾口壹辭地、無批判地褒揚和突出穩定;政要人物,則言必稱“穩定”。鄧小平的“穩定壓倒壹切”與江澤民的“始終把穩定作為頭等大事來抓”,更是把話說絕,達於顛峰。 “壓倒壹切”是否包括“壓倒”生命、憲法、法律、法規?如果不認真界定法律範疇,很容易被壞人利用。文化大革命不就是破壞憲法、踐踏法律開始的嗎?如今此伏彼起的瓦斯爆炸事故,日甚壹日的環境汙染,屢禁不止的三亂……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暴露的是同壹個問題——權力“壓倒”了法律。這種現象還要延續嗎? “穩定壓倒壹切”是徹頭徹尾的法西斯主義,是屠殺、殺人的代名詞。歷代反動統治階級對“穩”的解釋是:叫妳去東妳去東,叫妳去西妳去西。如果叫妳去東妳不去東,這就叫“不穩”。在古代則被稱之為“犯上作亂”,應當“格殺勿論”。今天則稱之為“不穩定因素”,應當“消滅在萌芽狀態”。不然,就會威脅統治階級的正常統治。所以,“穩定壓倒壹切”是歷代反動統治階級的座右銘。“不穩”,那是絕對不容許的。 如果穩定是至高無上的原則,那麽,那些既得利益者、尤其是那些不受制約的權勢者,由於他們最維護既定秩序,因此就成了最堅定、最可靠的穩定因素;而那些被侮辱被損害的群體和個人,由於現行制度剝奪了他們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以及投票權利,因此他們維護自身權益的言行都構成了對既定秩序的挑戰,因此就成了危害穩定的因素。按照這套邏輯,權勢者代表秩序代表穩定,沒理也是有理,再錯也是對的;反之,那些被侮辱被損害的群體和個人,有理也是沒理,再對也是錯的。壹切有良知的人,絕不能墮落到維護暴政的地步,而應為自由與正義不懈地抗爭! 人類不是螞蟻,不是蜜蜂。對於人類,穩定不是唯壹的價值,不是最高的價值。在穩定之上還有自由,還有正義。沒有自由、沒有正義的穩定是暴政。中共果真贊成“穩定壓倒壹切”嗎?那當初幹嘛要革國民政府的命?可見,“穩定壓倒壹切”,其實是共產黨壹黨專政的穩定壓倒壹切。壹旦妳接受了這個口號,壹切善惡是非就顛倒了。中共可以用破壞或妨礙穩定而定人罪名,“穩定”正如“反革命”壹樣,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具體的界定標準,他們可以根據需要任意加以解釋。 1989年春鄧小平就曾極端無恥地說:“殺它二十萬,穩定二十年”!後來,他果然為了穩定,壓倒了壹切;導演了壹場空前絕後的“6.4”大屠殺。江澤民重談“穩定壓倒壹切”的老調,甚至比鄧的嗓門還高,發出了要把所有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中共當局的壹切暴行,都打著“穩定壓倒壹切”的旗號。官方的穩定,是壹種死的穩定,它窒息了社會的活力。這種穩定靠的是暴力工具的控制、經濟資源的壟斷、政治資源的獨占來實現的。穩定是統治者的穩定,是某黨的穩定,是既得利益集團的穩定。今天的穩定,是老百姓忍受獨裁統治的穩定,是獨裁者作威作福的穩定。穩定,穩定,官僚集團越穩定越闊氣,越穩定越高高在上;老百姓越穩定越貧窮,越穩定越活不下去。不徹底打破獨裁者奴役剝削人民的“穩定”局面,人民就永不能取回本屬於自己的權利。 在“穩定壓倒壹切”的名義下,很多社會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而且,為穩定而實施的政治高壓本身,就是激化社會矛盾的壹個巨大的“不穩定因素”。“穩定壓倒壹切”所造成的負面效應的積累,將使被強行推遲的結構取代過程終於發生時,社會要付出額外的代價。社會脫序行為之頻度、烈度將提高,社會動蕩將加劇,社會動亂將更可能出現,人民將承受額外的痛苦,作出額外的犧牲;甚至將使結構取代成為不可能。 專制權力是壹種沒有制約的絕對權力。統治者必然貪得無厭,它不可能有什麽理性去自我約束,對老百姓的壓榨和盤剝必然慘無人道。這就必然帶來社會的不公平。民性若水,水性至柔,但水到不平處也要喧嘩。這“不平”如果太大,必會掀起滔天巨浪。如此,社會哪有可能存在穩定、和諧?因此可以得出結論說:凡專制必無穩定、和諧。 200多年前,法國著名革命家羅伯斯庇爾說過:“只要翻壹下歷史,妳們就會看到,到處是公職人員壓迫公民,而政府則取消人民的主權。”“社會災難從來不是來自人民,而是來自政府。”這完全可說是200多年後今天中國的寫照。 中國今天要避免社會動亂,建立真正的和諧社會,藥方只有壹個,就是實行民主,使人民的主權得以確保,讓強大的人民主權制約和限制官僚權力,從而從根本上消除政府的腐敗和職權的濫用。 民主化改革後,會不會象鄧小平說的“今天這部份人上街,明天那部份人包圍政府,中國13億人口,壹年365天,天天都會有人鬧事,那還有什麽精力搞經濟建設”? 首先,“鬧事”是壹種汙辱人格的語言, 在中國是長輩對孩子訓斥的常用語。他把全國人民當做他幼稚的孩子,證明了他的“大家長”心態,這是中國專制獨裁的心理基礎。表明了鄧小平理論專制落後性。群眾遊行示威是為了反對“權力者鬧事”讓人民自己安心建設!有人提議“執政黨的中心工作由經濟建設轉變為法治建設”:仲裁勞資糾紛、調解群體爭議、了解社情民意,這正是新世紀裏政府的主要職能。如果不是“天天都有事”需要政府處理,納稅人為什麽要出錢養活公務員呢? 發達國家幾乎無日沒有人遊行示威,但並不影響政府執行公務。在選舉期間,政府首腦忙於競選;選舉結果出來後,有時連新內閣都無法成立,有些部長長期缺位,但只要有壹支穩定的公務員隊伍和不受政局變化影響的民間企業家階層,經濟照樣可以正常運轉並保持穩定增長。相反,長期靠壓制來回避矛盾,才是迫使民眾鬧事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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