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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01: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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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诉书
刑事控诉书
控告人: 程根根, 男, 1972年3月14日, 汉族,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 望城青西祠堂村 149号, 身份证号:360122197203147x.
被告人:新建县工业开发二区公安分局局长,警号:017383,黄国副局017245, 王允文,治安大队长等。
控告请求:1、请求依法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切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在江西省建南昌市新建县建铜鼓高速公路, 需要征用土
地和房子,新建县政府,工业开发区二区负责人, 在2011年动迁我处,
动迁办在4月17日上午11时,把我爱人扬春花抓到开发区公安分局
, 有局长,警号:017383,黄国荣,副局017245,王允文,治安大队等人强迫我爱人签拆迁事宜. 我爱人不同意, 他们就一起把她殴打昏迷不知人事, 在公安局分局大厅过道上无人过问, 后还是幼儿哭声叫声,才被换接班辖区工作人员发现用车送至南昌,下午1点左右伤者送至医院. 伤者送进医院时全身是血。还是保洁人员擦洗干净,当时我妻休克不省人事,立即实行抢救,手术直到晚上22:00点结束,转入重病症cuI监护室观察。下午16:49分,对方打电话告知我妻在解放军九四医院情绪激动。我犹如恶梦惊醒。我晚上7点多钟到达九四医院,经我向送来人了解,我妻未来医院前,在被抓进入分局大厅,对方强迫伤者签署拆迁事宜,伤者不同意,就被殴打成昏迷不知人事, 造成我爱人昏迷7天不知人事, 之今还有余血, 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但他们又不给治疗费, 无奈我主级上访反映此事没能得到依法解决 .我可忍、孰不可忍情况下进京上访, 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从重从严,从快严惩凶手,还我们百姓的生存权,挽回凶手给党在群众中造成的恶劣影响。
控告人:程根根 电话:13970948953
杨春花 电话: 13732968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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