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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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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曾是军人,复员后又在事业单位工作。他所在的事业单位洛阳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是准政府机构,这两地都是凭权力说话的地方,官大一级压死人,地位低的李浩在军队与单位里,长期处于服从上级的卑微地位,这与其内心的权力欲产生的长期交互作用,最后就形成了这种囚犯型人格。在对六名女子生杀予夺的 “管理”中,他那囚犯型人格当中面对弱者的“暴君”人格得到尽情的展示发挥。
被讨论得最多的另一个特色则是被囚禁的几位女子的斯德哥尔摩症状,即她们在被囚禁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对李浩产生怨恨,反而为了争宠而互相吃醋,施害同类。这一点其实是许多善于思考的中国人最感痛苦的一点,因为如果大家愿意正视这一点,可能不得不承认,中国人当中有不少都患有这类症状,监狱、劳改农场,以及在江湖上挣扎求存的社会边缘人,最容易形成这种斯德哥尔摩人格。
洛阳性奴案是中国社会土壤中生长出来的一朵恶之花:政府无意保境安民,先是以国家机密吓阻记者,封口不成后将事业机关工作人员与公务员分开,想方设法保住政府“面子”;李浩控制下的这个小生存圈的特殊生态,则是李浩的囚犯人格与6位被害人的斯德哥尔摩症状相结合的产物。面对李浩这位在小圈子内生杀予夺的暴君,6位受害者不是团结起来与施害者抗争,而是互相施害、讨好暴君以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人们可以从这一恶性事件中深深感受到中国社会生存环境之恶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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