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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造成我一家老小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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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00: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8月14日,我女儿赵昀和于淼(已因诈骗罪被判刑)在天津市盛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座落于和平区荣安大街蓉芳里1-1-102号房屋以121万元的价格成交。我女儿赵昀当时付定金1万元,按约定付首付款19万元,共20万元。另付天津市盛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费’6250元。2008年8月9日,赵昀又付给于淼过户费12万元,同时,于淼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了赵昀,我全家开始入住该房。2008年12月9日,我和于淼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交易价格为92万元(已付32万元,尚欠60万元),过户费由于淼承担。后于淼失踪,馀款无法给付于淼,房屋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6月,自称北辰区法院工作人员(后来才知道是北辰法院执行员王天华)来我家没有说明目的,当时我的老伴在家,我老伴向北辰区法院工作人出示了和于淼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和付房款收条等物证,北辰法院用照相机对所有物证进行了拍照,王天华说:“你们先在这里住着吧,于淼来了千万不要给她钱,给我们打电话。”并留下北辰执行庭的电话号码(号码86818205)。
    2009年11月26日,我突然发现房屋门上贴有北辰区法院《责令腾房通知书》。《通知书》中写着该房屋已经“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该房屋的买受人为白少山,现该房屋的所有权已过户至白少山名下,但该房屋仍在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责令你及案外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内物品全部腾空,并将房屋钥匙交付本院。逾期不交付,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我对此十分不解:北辰区法院明明知道我已经部分付款、并在该房内居住,竟然不顾及我的权益,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过户!
     2009年12月3日,我以错误执行为由向北辰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
     2010年10月25日,北辰法院作出(2010)辰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以我对房屋拥有权利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我在评估、拍卖程序已经完毕后才提出异议为由驳回我的执行异议申请。
我曾经到北辰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申冤,甚至寄上访信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但我遇到的都是敷衍塞责,互相推诿,我的诉求如石沉大海,无人解决。

    透过我家的不幸遭遇以管窥豹,中国大地已是冤狱遍地。陈光诚案、朱令案等等,只是为人所知的冰山一角,更多的被伤害人由于没有强硬的背景而负屈含冤无处诉求,所以各地到北京来上访伸冤的人数很多。
老百姓无处讲理,老百姓对政府对司法绝望,无法诉诸于司法解决问题,只好上街、上访、自焚。
    对整个社会信用沦丧绝望。政府对像清华大学朱令案这样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根本无法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令老百姓绝望;这个社会已经没有信任,这个国家已经变成了一种普遍的信任丧失的状态。
    对反腐绝望。一个国家的腐败已经到了可怕的程度,多少年来就这么过来的,反腐越反越严重。如果实施新闻自由,有效监督,公布财产,由中立机构进行严格核查,特别是司法独立。体制不改变反腐永远不会有希望!很多问题不可能指望“维稳”就能解决的,况且“维稳”也只是一个一厢情愿的企望。当这些绝望感像瘟疫一样迅速扩散的时候,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已经发生。任何当权者都不要忘记:陈涉、吴广当年也是揭竿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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