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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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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刷和传播圣经的真相
余杰
据福音新教通讯社慕尼黑和南京消息:福音新教德国巴伐利亚州州主教约翰内斯•弗里德利希说,圣经在中国已不是难以获得的“紧俏书籍”。弗里德利希目前正在对中国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其间访问了南京的一家印刷厂。他对福音新教通讯社说,该厂印刷的圣经已能满足中国基督徒的需要。南京这家印刷厂有四百名职工,年产五百万本圣经。印刷的圣经通过七十六个储存点提供给全中国五万五千个新教教区。
这位主教大人的说法,让作为中国基督徒的我感到莫名惊诧。这又是一次波坦金式的访问,与上次坎特伯雷大主教在中国的访问几乎一模一样。中共的统战和宣传工作已经臻于化境,如羚羊挂角、不着痕迹。当年沙俄的将军波坦金为了向沙皇叶卡特琳娜二世邀宠,在伏尔加河两岸修建一片接一片的、只有一面墙的“豪华别墅”,让乘坐游船的河中漫游的沙皇观赏,看到其子民都过上了此种“幸福生活”。波坦金的安排是拙劣的,沙皇仍然遭到了愚弄;而今中共的安排更加精致和隐秘,弗里德利希先生更是难以辨明真伪。于是,英国的主教和德国的主教们都成为了中共当局的“外交部发言人”。
那么,在中国的图书出版和传播系统里,圣经究竟是一本什么样的书籍呢?圣经是否具有出版物的合法身份呢?中国的基督徒们是否可以自由地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圣经呢?在中国大陆,是否真的如弗里德利希主教所说,那个印刷机构提供的圣经,可以满足中国基督徒的需求?
首先,迄今为止,圣经在中国并非一本正规的、合法的图书。一位中国的基督徒、记者昝爱宗,在《圣经为何在中国的书店里不能买到?》一文中指出:圣经在中国是内部资料性质,因为其没有十三位数字的国际出版书号及图书条形码,甚至也没有图书必须要有的图书再版编目数据(CIP),不能进入以条形码销售为要求的书店、超市销售,也没有出版社的名字。这些只准许在基督教堂内流通的圣经(教内发行),是由中国基督教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出版的(按照中国国务院的“出版条例”,该协会并没有图书出版权)。所以,圣经在中国不能称为“图书”,目前中国所有的圣经都是“非法印刷和发行”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局是知法犯法。
中国的圣经都是由专门印刷圣经和赞美诗等基督教经典的江苏爱德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这就是弗里德利希主教所参观并大肆赞美的那个机构。但是,弗里德利希也许不知道的一个事实是:这个公司的印刷设备、圣经版权和纸张,全部都是由美国联合圣经公会捐赠的,成立的公司也是由双方合作的。所以,几乎每出版一部圣经都会注明这么一行字:本书的印刷,自一九八七年起,承蒙联合圣经公会捐赠纸张并提供版权,特此鸣谢。但是,中国的官方教会却利用由免费的器材和纸张印刷的圣经,“有偿”地向广大基督徒出售,圣经成为其敛财的一个渠道。
圣经在中国的这种“妾身不明”的状态,本身就是不正常的。中国有两千三百多个县,全国至少有上万家的新华书店和更多的、大大小小的民营书店,但顾客们都会碰到这样一种尴尬无奈:所有的书店里都买不到圣经。今天的中国,在超市、便利店里亦开设了若干小型的书店,这些地方全也都无法买到圣经。圣经只能在官方教会系统中的寥寥无几的教堂里购买到,这些教堂只有礼拜日开门并出售圣经和其他少数的基督教书籍。也就是说,中国的基督徒必须到官方教堂这惟一的一处地方购买圣经。而且,据许多教友介绍,他们购买圣经时,通常有数量限制,比如一次一人只能买三本或五本。我们方舟教会的教友,为了给教会购买一批圣经,就多次跑到官方的教堂中去购买,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为什么在大部分国家的书店和超市中都可以买到圣经,而在中国却只能到官方教堂去买圣经呢?弗里德利希主教难道觉得这种情形正常吗?为什么中国基督徒必须接受这种奇怪的状态呢?在中国的书店里,通常可以看到各种佛经、道家经典乃至伊斯兰教的《可兰经》,但偏偏就是没有圣经。为什么圣经要“享受”这种“特殊待遇”呢?
所以,即便南京的爱德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和发行的圣经能够满足甚至超过所有中国基督徒的需要,这种现状也并不符合中国宪法的规定。偌大的一个国家,仅仅由一个既非出版社,又非宗教机构,既非商业公司,又非书店的“四不像”式的团体来负责关于圣经的各项事宜,难道这很正常吗?中国基督徒需要的是政府将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落实到实践层面,当然包括各个正规的出版机构都能出版和发行圣经,以及在任何书店中都能购买到圣经。这些都应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民的基本人权。弗里德利希主教承认这一点吗?
其次,由于中国的家庭教会无法达成合法的登记,他们实际需要圣经的数量根本不是官方教会估计的那个数量。假如弗里德利希主教真正深入中国社会,深入到中国数千万家庭教会的成员之中,便会发现这样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中国的基督徒对圣经的迫切需求,根本得不到满足。在许多乡村教会,广泛存在着几个教徒共同使用一本圣经甚至大家手抄圣经的情况。在这样的处境下,许多家庭教会不得不自行印刷和传播圣经,虽然这并不触犯相关法律,但他们却因此遭到残酷的迫害。假如官方教堂所提供的圣经完全可以满足所有基督徒的需要,他们为何还要这样冒着坐牢的风险来印刷和传播圣经呢?这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吗?
近年来,中国大陆已经有若干位牧师和传道人,因为自行印刷和传播圣经而被捕和判刑。近期,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的副主席刘柏年建议说,在奥运会期间,接待西方人士的高级酒店应当效仿西方国家的酒店,在客人的房间里放置一本圣经,供西方客人阅读,也显示中国存在着宗教信仰自由。酒店里有一本圣经当然比没有圣经好,但是这又是一种“内外有别”的思维:既然到中国短暂停留的外国人都能够在酒店的房间里阅读到圣经,为何中国公民却不能自由地获得圣经呢?
就在弗里德利希主教自以为是“代表”中国基督徒对中共当局感恩戴德的时候,我却知道还有多名因为私自印刷和传播圣经而在狱中受苦的弟兄姊妹。其中,最著名的是北京家庭教会的蔡卓华牧师,以及安徽家庭教会的王在庆牧师。蔡牧师的情况我已经写过多篇文章呼吁,王牧师的情况是这样的: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因印刷和免费散发圣经以及其他基督教书籍而被捕的家庭教会牧师王在庆,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交纳罚金十万元,没收被查扣的书籍和印刷经费,罪名为“非法经营”。
四十三岁的王在庆牧师在五岁时,右腿因患严重的小儿麻痹症而失去了行走能力。一九九三年受洗成为基督徒后,他拄着拐杖在淮南开办家庭教会。从事讲道、教会治理、传福音,培训教会同工。特别是传福音的事工,王在庆的足迹遍布江苏、浙江、汉口等家庭教会。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王在庆因为委托他人印刷基督教书籍并免费发放,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六月二十六日被正式逮捕。
同年九月四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在庆犯有非法经营罪。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对此案进行审理。检察院的公诉书认为,王在庆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物(基督教书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和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在庆的辩护人孙宏业律师事辩护称:首先,从立法精神来看,获得利润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而王在庆主观上没有赢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淮南市文化局出具的“非法出版物鉴定结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王在庆所印刷的书籍不符合“出版物”的定义,其传播范围仅限教会内部,不属于“非法出版物”。
同年十月九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庭认为:“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犯罪者的目的是否为赢利,王在庆私自印刷基督教书籍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在庆印刷基督教书籍应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批准。王在庆并没有向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其程序违法。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王在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十万元,被扣书籍和印刷经费没收。
王在庆牧师既是一位残疾人,也是一名热心传教的牧师。既然圣经和其他基督教书籍并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那么他自行印刷和传播的这些书籍,又如何能够扰乱“市场秩序”呢?既然圣经等基督教书籍只是“内部资料”,那么根本就不需要通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法院判决书中的说法,根本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近年来,很多西方宗教界的高层人士被邀请访问中国,甚至连以前“誓不两立”的教宗也被邀请访华。这是中共“外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客人看到的是一个万花筒里的中国、一个水晶球里的中国。也许,他们的初衷是寻求真实和真相,是推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进步,但不仅目标没有达到,他们本人却被中共当局玩弄于鼓掌之中。要么,他们发表的言论被歪曲、被阉割;要么,他们将自己眼睛所看到的那个特例当作普遍现象,进而为中共当局“仁慈”的统治而欢呼。弗里德利希主教不是第一个这样做的人,也不是最后一个这样做的人。如果有一天他知道了蔡卓华和王在庆们的遭遇,并为他们早日获得自由而呼吁,或许能够挽回因为此次中国之行而遭到重大污损的名誉。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弗吉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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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ugust 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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