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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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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21: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zh.wikipedia.org/zh-cn/%E6%B3%95%E8%BC%AA%E5%8A%9F


法律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邪教的定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中指出: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color="Navy"]根据以上刑法,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以法律形式认定14个邪教组织。其中包括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还包括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米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这其中并不包括法轮功。[来源请求]



因此法轮功练习者的辩护律师认为"无论从刑法的三百条还是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两高的解释里面都没有明确说法轮功是邪教,只有两高颁布司法解释的通知里面才确认说法轮功是邪教,两高的这个通知本身是不符合中国立法的规定”。[26]


纽约时报报道称[27]中国政府将法轮功学员未经律师辩护甚至未经任何审判就投入狱中,即使辩护权是中国刑法授予的。

香港人权监察称[28]至1999年7月以来,中国政府至少将5000名法轮功学员未经审判而直接监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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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05: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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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15: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取缔中共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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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04: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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